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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定向就业(非在职)
非定向就业(非在职)考生入学前(最迟在入学当年9月30日前)必须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且中途不得转出,毕业时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户口根据自愿的原则可迁入我校。
(二)定向就业(在职)
定向就业(在职)考生人事档案、户口不转入我校,毕业后回原单位就业。
考生在报考时应慎重选择考生类别,一旦选定原则上不能更改。考生因特殊情况需更改的,应最晚于录取前向校招生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更改,过期一律不作更改。因考生本人选择错误造成不能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按定向就业(在职)类别办理。入学时需签订考生、委托培养单位、培养单位三方协议书,毕业时按协议规定回委托培养单位工作。
素材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