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二):
一、建工合同管理的任务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实施工程建设活动,发包人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协议。
目标:
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
2.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3.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
4.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
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建筑市场中的各方主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
1.按承发包的不同范围和数量分类
(1)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将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合同。
(2)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将全部或部分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合同。
(3)施工分包合同:承包人经发包人认可,将承包的工程中部分施工任务交与其他人完成而订立的合同。
2.按完成承包的内容分类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法人、资质、能力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建筑产品的不能移动和单体性生产决定了其特殊性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
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严格的管理制度、严格的审批程序、标准的工程建设程序
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招标投标与合同的关系
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招标投标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合同是招标投标竞争内容的明确化。
二、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贯彻双方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如有一方不同意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即无权受理合同纠纷。
2.公平合理原则: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这原则要求仲裁机构要充分收集证据。听取纠纷双方的意见。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同时,仲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基于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作出的选择.因此其裁决是立即生效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