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考生备考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希赛网为考生整理了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100条(12),希望对考生备考会有帮助。
1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②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③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②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12、合同无效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3、合同的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情形: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4、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则表明发出提议的人并没有选择相对人,所发出提议的目的是为了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如一般商业广告等。
17、要约邀请的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
19、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20、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设立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就保证方式加以约定,如果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推荐:
课程名称 | 课程服务 |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精讲班 | 具体咨询希赛网老师 |
初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精讲班视频 | 具体咨询希赛网老师 |
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精讲班 | 具体咨询希赛网老师 |
初级经济师(金融专业)精讲班视频 | 具体咨询希赛网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