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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法律(第33-37章)
1、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
2、物权和债权相比,其自身的法律特征有:①物权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②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债权是请求权,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③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⑤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
3、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①价值权性;②法定性;③从属性;④不可分性;⑤物上代位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实质在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因此,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①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②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③物权公示原则,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6、《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7、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的区别主要有:①登记前后权利主体的变动情形不一样。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如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权利客体形式(如房地产名称、用途、面积等)发生了变化,但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人是同一人。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②转移登记是一种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即原权利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而变更登记不是权利转让行为,不动产权利人并未将权利转移给他人。③是否缴税不同。转移登记属交易行为,一般应依法缴纳相关契税、所得税等税款,而变更登记不属交易行为,故不需缴纳税款
8、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由于物本身的灭失,使原来建立在这一权利客体上的物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彻底消灭。
9、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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