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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加强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印发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其中第十二条内容对经济师职称的做了说明:
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专业分别颁发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和知识产权师证书。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者,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
由此可见,通过考试之后拿到的只是成绩合格证明,拿到合格证明的五年内要参加职称评审,通过之后才能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
各地区、各部门及具有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按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开展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过单独划定合格标准或使用标准取得的职称,在划定区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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