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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设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列入职业资格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确定初级、中级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高级经济实务》一个科目。下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者,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