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所得:
1、对于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其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允许减除2000元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以下四种人员,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减除2 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允许减除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中工作的外籍希赛网;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投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四)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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