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二)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在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时,分别采用从量和从价两种计税办法。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实行定额税率,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指的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财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10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的汽油、汽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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