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财政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财政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财政、税务系统在岗在职从事财政经济、财政税收管理及财政理论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相关工作并聘期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并聘期满5年。在同等学历条件下,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相应减少2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财税理论和发展动态。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税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税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财税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财税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财税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丰富的财税管理实践经验,能够独立领导或组织一个地区的财税工作,能够正确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制度,能够对财政、税收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参与财税政策决策。
2.财税工作业务骨干,有较强的财税管理工作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组织本岗位的财税工作,能够解决财税实物工作中的复杂问题。
3.具有较强的财税理论研究能力,能够主持或主要承担财税调研、科研课题,提出有价值的财税政策建议,撰写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
4.能够讲授财税专业知识或指导、鉴定财税工作,具有培养中级以上财政经济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财税科研课题研究,理论上有创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财税政策、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良好成效。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财税改革,对提高财税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产生良好成效。
4.贯彻执行财经方针政策和财税法规制度,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保障经济社会支出需求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在增收节支、依法治税、提高财税管理水平等方面创造出先进的管理机制、方式和经验,并得到推广应用。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最近5个年度内3次以上考核优秀或受到团场及以上的表彰奖励3次以上。
7.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撰(编)写财税专辑或培训教材1部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财政经济专业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
2.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财政经济专业论文(第一作者,不少于2000字)2篇以上,发表的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2篇以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经济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等会计工作研究性论文,经评审希赛网评定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不少于3000字)。
第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人社局、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3〕9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xjbt.yxlearning.com/info/9206.j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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