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的概念: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制定的所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合同确定的一种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是:
(1)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用工事实和劳动合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3)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
(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因对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实施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因用人单位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实施最低工资保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因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7)因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服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统一由劳动法调整。
三、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四、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劳动法》共有13章107条,分章对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11个方面做了专门规范。
五、劳动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1)促进就业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
(3)集体合同制度。
(4)劳动标准制度。
(5)社会保险制度。
(6)企业规章制度。
(7)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六、劳动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
(4)地方性劳动法规。
(5)《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劳动规章。
(6)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7)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一)已批准的国际劳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建立以来,共制定了300多个公约和建议书。从1930年起,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于1984年5月全部承认了1949年以前旧中国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有计划地开展了国际劳工公约的研究,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先后批准了11个公约。截至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国际劳工公约25个。
(二)部分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规定,会员国应根据条件、实际情况和可能制定、实施并定期检查有关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政策。制定实施这一政策时,应与有代表性的残疾人组织协商,并以残疾人与健康人机会均等原则为基础,以增加残疾人在公开的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机会为目的。政府郁门应当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教育培训等就业服务,以便使残疾人获得和保持职业并得以提升。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15岁。不过,如果成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在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14岁。但如果有关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和道德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并且他们在有关的活动部门受过适当的专门指导和职业训练,在这种条件下,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准许从16岁起就业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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