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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修订说明

责编:邓洋洋 2023-11-27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基金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便于《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顺利实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在结合行业实际和充分整合吸收碎片式规则的基础上,协会于2022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通过制定统一的资格管理类基本规则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完善了协会自律管理规则体系。

基金行业是人力资源密集型行业,近年来,基金行业高速发展,从业人员队伍快速扩大,基金行业机构逐渐形成了相对完善、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协会充分尊重和发挥市场和行业机构在人才聘任、培养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投身基金行业,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稳步提升基金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在此背景下,协会聚焦行业机构和人员关心关切的从业考试及资格取得等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行业机构和专家学者意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国家便利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在境内从业的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丰富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满足行业人员持证上岗、合规执业的需求,对《实施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综合考虑调查研究了解的各方意见,本次修订主要在明确适用对象合规诚信要求、新增从业资格认定情形、强化后续培训引导等方面,对《实施规定》相应条款内容进行了合理调整和文字表述方面的完善。

(一)明确适用对象合规诚信要求

《实施规定》明确要求所有适用认定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近5 年内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未被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

(二)新增从业资格认定情形

一是对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境内人员实施学历认定。上述人员通过所聘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知识专项考核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二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从业经历认定。上述人员具备 10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三是境外基金专业人才资格认定安排推广至全国范围。在境内从事基金业务的境外专业人才,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并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法规科目,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三)强化后续培训引导

申请人通过学历认定、从业经历认定等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所聘用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加强对其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及案例警示教育。申请人应当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之日起,60 日内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 学时。从业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协会组织的面授及远程培训,也可以参加协会普通会员组织的面授及远程培训,以及成为协会特别会员的地方基金行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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