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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通过了证券从业考试,只要再考取基金从业科目一就可以让所在机构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证了。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可知,基金从业人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的,只要再通过基金从业科目一即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证。
目前,根据基金新《管理规则》要求,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有关条件。
序号 | 适用人员 | 认定条件 |
---|---|---|
(一) |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 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五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
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 ||
(三) | 全部基金从业人员 |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 |
(四) | 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 | 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就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理)类金融牌照。 |
(五) | 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 | 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 |
(六) | 境外基金专业人才 | 经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