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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的种类和构成要件是备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科目考试考生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一,为帮助大家熟悉这一知识点,小编为大家分享相关内容 。考生若想了解更多知识点,可点击附件下载完整版。
2022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九章知识点:投资运作中的禁止行为
考点47、以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集资诈骗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
非法经营罪(有以下情形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借宿那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 |
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去拿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
虚假广告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