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便利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在境内从业的有关对外开放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现就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从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经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境内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二、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基金从业资格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境外人员;
(二)已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的,或者执业所在(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的;
(三)通过《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
(四)与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基金从业资格的申请程序
申请人需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经任职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协会。申请材料如下:
(一)境外人员身份证件(护照)或境内工作居留证件;
(二)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地区)的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相关测验合格证明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自律监管组织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执业所在(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应提供最近5年境外任职机构工作经历证明。
境外基金专业人才按照上述方式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可以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
对于在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原文链接:https://www.amac.org.cn/aboutassociation/gyxh_xhdt/xhdt_xhgg/202202/t20220218_13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