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经理登记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8〕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聘任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最近3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经理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进行投资经理登记应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投资经理登记完成后将进行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协会予以核实,发现机构及个人漏报、瞒报或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将终止办理流程,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投资经理登记流程图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规定聘任投资管理人员。
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持牌机构或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具备证券、期货自营账户或受托账户投资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以及经机构授权承担投资决策职能的其他人员。
投资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
投资管理人员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填报投资经历及业绩信息应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
投资业绩填报流程图示
原文链接:https://www.amac.org.cn//businessservices_2025/cyrygl/zggl/tzjl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