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是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之一,考生掌握这个知识点并将之融会贯通,在答题时将会事半功倍。考生若想了解更多知识点,可点击“2022年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更多详情如下:
信托财产
信托当事人、信托行为、信托财产和信托目的为信托设立的四个基本要素。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理的财产。
信托财产需要具备的四个条件 | 合法性 | 在设立信托是信托财产必须是属于委托人合法所有,这是信托设立行为的有效要件 |
确定性 | 设立信托的财产需要实现存在并且可以确定,一般应当能够计算其价值 | |
积极性 | 积极财产,如果以消极财产设立信托,有可能成为委托人逃避或转嫁债务的手段 | |
流通性 | 信托财产应当是可以合法转让或流通的财产 |
信托财产的特征 | 转让性 |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 |
物替性 | 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化,均属于信托财产 | |
独立性 | 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独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