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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修订

责编:金荣 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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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以下简称《会费收缴办法》)2012年6月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2015年6月临时会员大会修订、2016年12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以来,对规范协会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保障协会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发挥了积极作用。前期,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充分保障协会依法履职,拟对《会费收缴办法》进行局部修订。

一、修订背景

2017年11月21日,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并 “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协会高度重视并积极对照《意见》精神,在《会费收缴办法》中明确列示收取会费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主动将会费标准调整为4档,并明确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将原有不同会员会费金额不同,连续变化的会费收缴方法,调整为符合《意见》要求的,所有会员会费为四档,且每一档会费金额明确固定的阶梯式收缴模式,降低会费标准,切实减轻行业负担。

二、修订原则

《会费收缴办法》的修订遵循以下原则:

(一)整体架构不动,局部标准调整。考虑到现行的《会费收缴办法》修订日期较近,整体结构科学,章节设置严谨,此次修订只对《会费收缴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内容进行补充,对第二章“会费标准”中不符合《意见》精神的部分进行调整,涉及修订条目仅限于第二、第六、第七、第八条内容。

(二)合理设置四级会费档次。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将会费的档次严格设定在四级以内,通过多种方案的比较测算,科学合理地设置每一等级的明确金额,做到既符合《意见》精神,又不破坏协会财务安全边界,保障协会依法全面履职。

(三)采用就低不就高原则,切实减轻行业负担。协会是基金行业的法定自律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会费取之于行业,用之于行业。考虑到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保留最低2万元较高60万元,上下限不变的前提下,对会费标准统一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当计算结果不足10万元时,按照2万元收取;大于等于10万小于20万元时,按照10万元收取;大于等于20万元小于60万元时,按照20万元收取;大于等于60万元时,按照60万元收取,进行整体向下调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对《会费收缴办法》的整体结构、章节设置、总则、会费调整等机制均不做任何改动,同时对收缴模式、计算基数、收缴比例等也不做调整。修订内容仅涉及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八条,内容如下:

(一)第二条【依法收缴会费】

本条增加第二款内容,明示协会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维护投资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证券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培训;自律规则、行业标准的制订;对会员进行自律检查,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活动;投诉处理,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协会《章程》确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二)第六条【入会费标准】

统一和简化入会费标准,各类会员入会费统一为2万元,并将入会费归入四档会费中的第一档。因入会费仅涉及新加入会员,对已有会员没有任何影响,考虑到原有观察会员入会费为1万元的规定,协会将在修订后对观察会员的入会费给予适度优惠和减免,以保证所有会员会费均不增加。

(三)第七条【普通会员年会费标准】

修订后,原有计算标准不变,普通会员年会费统一归为2、10、20、60万元四档,计算结果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定额缴纳;将原第七条第一款至四款中规定的按照相关业务收入2‰“缴纳”两字改为“计算”,其他表述保持不变;将原第七条第四款中“基金管理业务收入”改为“营业收入”;将原第七条第五款中“年会费30万元”改为“年会费20万元。

(四)第八条【联席会员年会费标准】

修订后,原有计算标准不变,联席会员年会费金额统一归为2、10、20万元三档,计算结果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定额缴纳;将原第八条第三款按照相关业务收入2‰“缴纳”两字改为“计算”,其他表述不变。

四、集中公示收费信息

协会将依托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明确列示收取会费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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