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是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中三个科目之一,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生可根据需要选择参考科目。此次分享给大家的是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知识点:行政监管。
第九章 行政监管 | 点击查看 |
40 行政监管概述 | 点击查看 |
41 行政监管内容、形式与手段 | 点击查看 |
42 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 点击查看 |
行政监管概述
一、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2013年6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该法第十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授权中国证监会进行细化监管。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制办公室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框架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组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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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内容、形式与手段
一、适度监管原则
股权投资基金实行适度监管原则。
体现在四个环节:在市场准入环节;在基金托管环节;在信息披露环节;在行业自律环节
二、合格投资者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该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三、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限制
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含普通合伙人)。
四、基金份额转让对受让人的基本要求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对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的限制规定。
五、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的方式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六、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八、专业化管理原则
九、禁止性行为
十、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
十一、违反监管的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一、公司股东的责任承担方式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增减资的条件和程序
三、有限公司股权和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规则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和清算规则
五、公司的税收制度
六、有限合伙企业各类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七、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八、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
九、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十、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份额转让规则
十一、股权投资基金合规运营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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