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新市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市民在本市申请积分制服务。
港澳台居民持本市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积分服务,纳入积分制服务范围;但申请积分入户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统筹兼顾、总量规划、统一管理、分类排名”的原则,对需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本办法享受积分入学、积分入户公共服务。
第四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佛山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市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指导各区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积分系统)。
第七条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数和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公安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区确定新市民随迁子女年度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标数,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在各区、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积分评定和核查工作按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荣誉奖励的核查评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核查评分。
公安机关负责港澳台居住证核查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评分、新市民随迁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含企业)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的核查评分。
社保基金经办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核查评分。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发明专利、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类别的核查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企业有关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轨道交通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有关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评分。
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居住证核查评分。
团委负责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证明的核查评分。
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环卫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无偿献血证明的核查评分。
红十字会负责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加入中华骨髓库及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核查评分。
工会负责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奖励的核查评分。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为新市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积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各区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指导镇(街道)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做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报送工作。
区教育部门根据各区、镇(街道)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非户籍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入学指标数给新市民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按期公布可提供给新市民随迁子女入学的学位数等各类信息,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各镇(街道)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和档案保存等工作,会同评分部门处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各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具备条件的受理窗口和涉及新市民积分制入户、入学等公共服务的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 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及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市积分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共享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数据资源,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基础,实行网上申请服务。
第三章 积分规则
第十二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按照“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统一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和信息系统。
申请人在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前提下,以积分排名从高到低的方式获得公共服务。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以首次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暂住证)的先后时间确定排名。
第十三条 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排名以学年为单位开展,入户积分排名以季度为单位开展。
第十四条 申请积分制服务的新市民应当在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各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或通过市积分系统一次性提供佐证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
申请人有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一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积分制服务。
第十五条 新市民及其配偶同时申请同类别积分制服务的,只取夫妻其中一方积分。
第十六条 新市民在申请积分制服务过程中,对核查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分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镇(街道)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区、镇(街道)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公示期内进行复核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新市民申请的积分服务以当次本类别服务事项的积分结果排名确定后终止。申请积分入户的,积分入户结果名单公布后,该次积分制服务自动终止;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积分入学结果名单公布后,该次积分制服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十八条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新市民,如有未曾入读公办小学或初中起始年级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其居住地为子女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排名,或者登录市积分系统进行网上自助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积分入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新市民可于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持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父(母)子(女)关系佐证材料及计分指标佐证材料,按要求一次性上传至市积分系统,或前往其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为随迁子女提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位申请。
(二)区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依据新市民积分情况,对积分结果进行统计、排名,并于每年6—7月按照全区或分镇(街道)对积分入学排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教育部门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统筹安排新市民子女入读公办学校,不服从安排者视为放弃入读资格。
第二十条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我市连续按月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的新市民,可在其居住地申请积分入户,或者登录市积分系统进行网上自助申请。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不受1年社保限制,申请时上1个自然月起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以按本办法申请积分入户,也可以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直接向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积分入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持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户口本及计分指标佐证材料一次性上传市积分系统,或前往其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区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于每季度对全区或镇(街道)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区或各镇(街道)根据入户指标数和积分高低确定入户名单,最终确定的积分入户名单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和市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
(三)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新市民,自入户卡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凭入户卡及身份证等材料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四)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新市民,可以入户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办理入户手续时必须要出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集体户(集体户的管理按市公安局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提供长期租住的公共租赁房屋(产权属政府)、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租赁住宅房屋(须经房屋合法产权人同意),或与亲友搭户。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含入集体户的人员),可申请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区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建设要求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各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负责对各类积分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有效的纸质资料及时录入市积分系统。
审核评分部门按照各自分工,登录市积分系统对申请资料真伪进行审核,完成相关的评分和录入,然后由镇(街道)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完成分数的汇总和录入。如镇(街道)审核评分部门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应当通过市积分系统或将纸质资料提交区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区或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积分系统核查评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市民向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按《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见附件)提供佐证材料。申请人通过市积分系统申请并上传的佐证材料,应当按照属地新市民服务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做好现场证件及佐证材料核实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计分指标佐证材料要求如下:
(一)文化程度。
应当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认证资料。
(二)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及本市企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核查信息为准。如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向发证部门申请网上补录。
专业技术资格,应当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评审表(或考核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凡在省外经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按《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文配套规定)要求申请办理省外来粤专业技术资格重新评审或确认,并提供重新评审或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如专业技术资格是通过全国统考或全国范围统一组织评审取得的,不需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亦不需要提供评审表(或考核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以“中国人事考试网”证书查验信息为准,无法通过网站查验的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为准。
(三)社会保险。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参保证明;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四)房产情况。
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年限。
应当提供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户申请的居住年限计算时间截至申请当季度最后一日,积分入学申请的居住年限计算时间截至申请年度的5月31日(含当日);居住证(暂住证)未按要求续期的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居住证(暂住证)时间可连续计算。
(六)科技创新。
应当提供专利证书及复印件或电子专利证书及纸质件。
(七)荣誉奖励、竞赛获奖。
应当提供荣誉、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社会贡献。
应当提供参与公益或志愿等社会服务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献血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成为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的,以“中华骨髓库(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官网核查信息为准。
(九)投资纳税。
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和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住房公积金缴交。
免提供材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职工缴交情况计算积分。
(十一)特定公共服务岗位。
应当提供环卫、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企业的工作证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就业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有的购房入户政策统一纳入积分服务体系。
附件: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其中基础指标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加分指标包括个人文化、技能,特定的公共服务岗位,科技创新,荣誉奖励,竞赛获奖,社会贡献,投资纳税,住房公积金缴交;减分指标为失信情况;一票否决指标为申请资料造假。
入学总积分=基础分+加分。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加分+减分。
指标中的年限计算时间截至开始申请当日(居住年限除外)。
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基础指标
(一)合法稳定住所。
1.居住证。
居住时限每满1年积20分,最高可积240分。
居住证(暂住证)未按要求续期的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居住证(暂住证)时间可连续计算。
2.房产情况。
本人、配偶或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佛山市拥有合法房产(含住宅和非住宅),按房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积1分计分。若不动产产权份额是和配偶或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之外其他人共有的,按证件记载的份额计算积分;没有约定份额的,按照共有人的人数平均计算房产的面积所得积分。拥有多个房产证明的,按各产权面积相加的总面积计算积分。最高可积144分。
(二)合法稳定就业。
在我市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每险种满1年积4分,最高可积200分;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加以上任何一项社会保险的,每险种满1年积1分,最高可积50分。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二、加分指标
(一)个人文化、技能。
1.文化程度得分。
高中(中技、中职)为20分,大专为30分,本科以上为5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算。此项加分仅限于积分入户。
2.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中级工(四级)20分,高级工(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30分,技师(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50分,高级技师(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8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特定的公共服务岗位积分。
在本市从事环卫工作、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工作的公共服务岗位人员,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企业的客运服务、维修、调度岗位人员,每满1年积10分,最高可积80分。
(三)科技创新。
近3年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每项积30分。专利由多个发明人共同完成的,每个发明人所得分数按30/人数计算。多项可累计积分,每个发明人最高可积60分。失效专利不加分,变更后的专利发明人不加分(能提供支持专利发明人变更的生效的行政决定书或司法判决书的除外)。
(四)荣誉奖励。
在佛山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道德模范(含提名奖)”“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荣誉奖励的,获国家级荣誉每次积40分,最高可积80分;获省级荣誉每次积30分,最高可积60分;获市级荣誉每次积20分,最高可积40分;获区级荣誉每次积10分,最高可积20分。不同类别、不同级别荣誉奖励可累计积分。
(五)竞赛获奖。
个人近5年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15分,一等奖计25分;获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计20分,二等奖计25分,一等奖计35分;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40分,一等奖计50分;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计50分,二等奖计60分,一等奖计80分。不同工种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可累计积分;同一工种,不同级别职业技能竞赛获奖不累计积分,以分数高的一项为最终得分。
(六)社会贡献。
近5年内在本市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本市内参加志愿者社会活动每满3小时积1分,最高可积40分。
2.在本市内无偿献血每满200毫升或献单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积5分,最高可积60分。
3.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本市的无偿献血者并在本市加入中华骨髓库成为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积10分,成功实现造血干细胞捐献积80分。可累积计分。
(七)投资纳税。
1.在我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1年以上的积5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1年以上的积10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1年以上的股东积20分。该项不累加积分。
2.近5年内(税款入库期),个人在我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500元积1分。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10,000元积1分;其中个人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以该涉税市场主体缴纳的其他税款金额计算;个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其他类型企业的,以个人出资比例乘以该涉税市场主体申报缴纳的其他税款金额计算。
(八)住房公积金缴交。
在本市依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1个月积0.5分,最高可积60分。除因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个人账户外,其他注销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月数都不纳入积分计算。
三、减分指标(适用于积分入户)
失信情况。
近5年内在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用信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用信息、被列入异常信用名录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每宗减10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
申请材料造假。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一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服务。
原文链接:https://www.foshan.gov.cn/gkmlpt/content/5/5882/mpost_5882325.html#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