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户籍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1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经济恢复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3〕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符合现行入户政策的,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积分入户工作。
市委社工部、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执法、卫生健康、住房保障房管、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消防救援、市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积分入户相关工作。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积分规则,申请人积分累计达到75分,即符合入户条件。最终入户名单由市公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及网上申请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参加积分入户: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宅用房,不含农村自建房);
(二)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窗口参保);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积分入户实行工作日常态受理。申请人可通过网络和窗口两种方式提交。网络申请通过“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武汉市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办理;窗口申请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受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公安部门于3月、6月、9月、12月5日前,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赋分结果。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拟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九条积分入户申请受理后,积分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分数不作调整。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
第十条对申请受理、审核等有异议的,申请人在相关部门审核赋分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向受理、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核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积分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申请人总积分=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分指标积分的累计积分。
第十二条加分指标及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各项积分实行累计计算,其中加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各项积分累计计算后不超过该项指标最高分值。
第十三条积分入户加分指标及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最高分值60分。
1.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40分;
2.在本市合法租赁住宅用房或者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住宅类宿舍的,每满1个月计0.2分;
3.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积15分。
(二)社会保险指标,最高分值60分。以在本市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积分,每满1个月计1分。本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的,原在武汉都市圈核心区(含鄂州市、黄冈市、黄石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三)居住证指标,最高分值60分。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每满1个月计0.5分。本市连续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1年及以上的,原在武汉都市圈核心区(含鄂州市、黄冈市、黄石市)持有有效居住证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武汉市外居住证指标积分年限不超过24个月)。
(四)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45周岁的计10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1分,超过45周岁的不计分。
(五)住房公积金指标,最高分值50分。以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个月计1分。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根据缴存情况,参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六)学历技术指标,最高分值20分。
1.大专学历,积10分;
2.本科及以上学历,积20分;
3.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取得技能人员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取得相应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本市就业创业1年以上的,积10分。
(七)纳税指标,最高分值50分。
1.申请人为本市依法注册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该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到5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2.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的分摊度应纳税额达到1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3.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应纳税额达到2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自注册之日起每享受1年减免税政策的积5分;
4.申请人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自然人,年度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大于零的,积10分;实际缴纳税款达0.2万元的,积20分,每增加0.2万元加10分。
(八)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20分。
1.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次加2分;
2.5年内在本市参加志愿者服务的,每满10小时加2分;
3.在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从事消防救援、环卫、养老、托育、看护护理等紧缺、艰苦行业一线工作的,每满1年积5分;
4.在本市实现捐献造血干细胞登记入库的,加2分;在本市实现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每次加10分;
5.在本市办理过遗体(或器官、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的,加2分;在本市实现遗体(或器官、眼角膜)捐献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加10分。
(九)申请区域指标。申请人在新城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申请入户的,积10分。
第十四条积分入户减分指标及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欠税。截至申请之日为止,申请人仍欠税的,扣减20分;
(二)失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每条扣减60分;
(三)行政拘留。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60分;
(四)刑事犯罪。10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为其办理积分入户:
(一)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申请人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的。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的,取消当年积分入户申请资格,并在此后5年内不予受理其积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缴纳社保计算截止时间为审核周期内前一个月的25日,即当年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纳税年度计算时间为申请之日当月向前追溯12个月。其他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均计算至申请积分入户之日。
第十八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指标分数审核及赋分标准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8月1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印发的《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22年版)》(武发改规〔2022〕4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fgw.wuhan.gov.cn/zfxxgk/zfxxgk_4/qtzdgk/jcygk/jcca/202405/t20240511_24002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