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成都市来蓉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对应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坚持“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稳步实施居住证积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积分指标
第五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就业、稳定居住、技术技能、个人贡献、年龄指标等加分项,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违法犯罪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就业指标
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提供材料: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关系在成都市)、《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关系在四川省省本级)。
(二)稳定居住指标
申请人拥有成都市自有住房或合法承租的租赁住房,连续居住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1.本条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2)申请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中的租赁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1)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时间为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提供材料:1.自有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2.自有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3.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有效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凭证。4.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
(三)技术技能指标
申请人所在企业在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内,且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保1年以上,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重点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
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市政府文件明确的积分标准予以积分。
提供材料:1.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产业功能区盖章认定的《成都市紧缺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属于符合职称条件的,提供《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复印件、职称任职文件复印件。3.属于符合技能条件的,提供证书原件。4.属于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的,按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对应材料。
(四)个人贡献指标
1.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区(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提供材料:表彰决定、获奖证书。
2.申请人在成都市参加志愿服务的,在“文明兴蓉”微信小程序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文明兴蓉”微信小程序打印的志愿服务时长凭据。
3.申请人在成都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4.申请人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成都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无偿献血证。
5.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含荣誉称号)及以上奖励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
提供材料: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获奖证书证章。
(五)年龄指标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
(六)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申请人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七)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
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处以司法拘留的,每次减20分。
第三章 积分申报
第六条 居住证积分申请人应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进行申报。
第七条 在成都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以申报积分。
(一)本条中“合法稳定居住”,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3.签订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4.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二)本条中“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三)本条中“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是指非成都户籍人员,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办理了居住证,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员。居住证载明地址应当与合法稳定居住地址一致。
第八条 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全年工作日内均可申报积分;同一月内不得重复申报积分;上次积分结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报积分。
第九条 积分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居住证积分项目申报单》;
(二)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含上网查询打印的缴费信息);
(四)合法住房证明材料。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有与第五条积分指标项目一致的情形,还应提供对应材料,并在申报时一次提交。
第十条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积分核定
第十一条 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积分指标事项核定工作。
(一)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自窗口出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相关部门对推送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三)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部门反馈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核定和计分,并报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各区(市)县上报的积分结果进行汇总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二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积分申请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积分入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居住证积分达到入户分值线,可申请积分入户。
(一)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持有有效居住证人员。(不纳入积分入户的区域: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二)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36个月。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适时划定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积分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符合入户名单,并在“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栏目”公示3日后,正式公布入户名单(遇节假日顺延),申请人可通过“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栏目”查询。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间,对居住证积分结果、符合入户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市、区(市)县两级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复核申请、举报或投诉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符合积分入户人员,应在正式名单公布后60日内,到拟入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五年内不予受理其积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自动失效:
(一)已取得成都市户籍的;
(二)申请人死亡的;
(三)持有成都市办理的居住证功能中止或注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公发〔2020〕119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cdqingyang.gov.cn/qygafj/bmwj/2024-09/19/content_a3bc5f272d2c44c7a1cf9195311fa6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