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穗府规〔2021〕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持有在本市办理(申办或签注)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用于积分申请、积分管理、积分使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积分职业资格与职业工种目录和特殊艰苦行业目录;负责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指导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做好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通过积分申请住房保障;负责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牵头推进各部门涉及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的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指导区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负责积分异议复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人口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将积分制入户政策纳入我市迁入户政策体系,负责积分制入户指标管理,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制定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市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安排工作;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负责指导各区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制定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确定实施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负责指导审核申请人的学历情况。
市科技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列入创新能力积分指标单位目录。
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记录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安排市本级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记录;负责指导审核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负责指导审核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情况;负责审核申请人就业登记情况。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无偿献血情况。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申请住房保障;负责指导监督房源的规划和配租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申请人住房保障资格;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困难情况。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创业、专利情况。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记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市民政部门、团市委依照各自职责审核申请人志愿服务情况。
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税费缴纳情况。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获“道德模范”“广州好人”称号情况。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育、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确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区各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相关积分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给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各镇(街)来穗人员积分制受理窗口负责材料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框架,实行申请、审核、评分、查询、复核“一网式”服务管理。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的有关规定,建立起多部门协同的来穗人员积分制信息处理机制,实行部门之间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第五条 积分制的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个部分组成。
基础指标由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年龄三个部分组成。
加分指标由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能力、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七个部分组成。
减分指标由信用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两个部分组成。
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积分加上加分指标积分,减去减分指标积分的分值。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
有关单位在实施积分制入户、入学和住房保障等权益和公共服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积分指标体系内运用不同指标。
第六条 来穗人员积分本着自愿申请原则,实行全年动态化受理。申请人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上传积分材料,提出积分申请。
审核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该材料无需提供;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或申请人对共享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积分制受理窗口提供佐证材料。
第七条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以及各镇(街)负责积分申请的受理及材料处理的具体工作。积分申请的流程包括初审、审核、确定三个环节。
(一)初审。积分制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积分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打分,将相关资料提交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窗口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数据共享情况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暂未实现数据共享的,应当在收到积分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相关部门收到积分材料后,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录入系统,或通过其他途径反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申请人刑事、治安处罚减分指标在申请人提出服务事项申请后进行后置审核。
(三)确定。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对个人积分进行确定。
第八条 申请人可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积分申请办理的进度情况和积分结果。
第九条 申请人相关积分指标情况发生变化的,其积分应作相应调整。
(一)自动调整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调整申请人年龄指标计分。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签注时自动调整居住证指标计分。
(二)实时调整
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将申请人信用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积分指标信息变化发送至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调整申请人相应指标计分,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调整
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能力、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等积分指标发生变化,由申请人主动申请调整计分,调整材料处理流程按照初次申请积分程序执行。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在《广东省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核实后,积分重新激活,并累计计算。
申请人符合《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积分失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注销申请人积分档案(包括电子和纸质)。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积分分值存在异议的,应在积分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积分制受理窗口提出申诉。积分制受理窗口负责收集、整理申请资料并提交给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至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来穗人员根据个人积分情况可对应申请享受公共服务。
符合积分制入户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可申请积分制入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积分制入学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可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的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学位。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符合积分制住房保障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可申请住房保障。具体管理办法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申请人可凭积分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内容及对应的分值和条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予以确定,并根据全市或各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备注 |
基础指标 | 1 | 合法稳定住所 |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8分; 2.在广州市累计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20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
2 | 合法稳定就业 |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2分。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满1年计2分。 |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异地转入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年限。 | |
3 | 年龄 | 1.18—40周岁(含40周岁)(30分); 2.4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2分。 | 动态调整,最低为0分。 | |
加分指标 | 1 | 文化程度 | 1.本科及以上学历(30分); 2.专科(含高职)(20分); 3.高中(含中职)(10分)。 |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
2 | 技术能力 |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20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10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5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5分)。 | 职业资格包括职业技能等级,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
3 | 创新能力 | 1.近5年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且授权时的地址为广州市辖区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专利授权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生变更的,不予积分;专利地址变更到非广州市辖区内的,不予积分。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
4 |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服务行业 |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10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20分。 | ||
5 | 社会服务和公益 | 1.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近5年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2分)。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 ||
6 | 纳税情况 | 1.对普通劳动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3万—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2)近3个纳税年度连续每1年均在广州市申报缴纳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4分)。 (3)近1个纳税年度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含清缴税款)(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纳税: (1)5万—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万—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 1.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
7 | 表彰奖项 | 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10分);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5.个人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30分)。 6.个人获得一等功(首次20分,累加每次5分);获得二等功(首次10分,累加每次2分);获得三等功(首次5分,累加每次1分)。 | 1.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3.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指标内容5—6)不受上述限制。 | |
减分指标 | 1 | 信用情况 |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10分。 | 1.适用于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2.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
2 | 违法违规 | 1.近5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10分; 2.近5年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每次减10分; 3.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积分制住房保障或仅申请人享受的其他公共服务。 | 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
注:为鼓励区域创新,各区可在本指标体系之外,根据本区特点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设立补充加分指标,补充加分指标的总分值不超过30分。补充加分指标只适用于由本区提供且在本区内享有的公共服务。
原文链接:https://rsj.gz.gov.cn/ywzt/jycy/jfzfw/tzgg/content/post_96885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