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来穗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有在本市办理(申办或签注)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并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来穗人员。
本规定所称来穗人员,是指具有外地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居民。
本规定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来穗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积分制,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进行积分,并对积分申请、调整、使用等进行服务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个人自愿、属地申办、统分结合、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积分制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体育、医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共青团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各镇(街)应当设立积分制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等工作。
第六条 积分制受理窗口及相关部门依托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确定积分等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评分、查询等“一网式”服务。
各相关部门的有关信息资源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共享的有关规定,与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共享。
第七条 市、区、镇(街)应当将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并配备工作人员和设备,相关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积分制的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部分,具体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根据统分结合原则,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权益和公共服务在积分指标体系内使用不同指标。
第九条 积分指标体系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
积分指标体系调整方案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人凭积分可申请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申请广州市居民户口;
(二)按规定为随迁子女申请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的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学位;
(三)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来穗人员通过积分制以外其他方式享受的权益和公共服务,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个人信息,上传本人积分材料,提出积分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或持《广东省居住证》前往居住地积分制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积分情况。如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向居住地积分制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积分制受理窗口对积分材料进行初审。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确定积分分值。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对积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自动失效:
(一)申请人已取得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死亡;
(三)申请人持有本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功能中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广东省居住证》功能恢复的,积分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个人积分分值有异议的,可向原积分制受理窗口提出申诉,由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申请人对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和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中获悉的申请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行为依法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申请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在其提出具体服务事项申请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落实全程监督管理。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由有权机关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各部门通过积分制为来穗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应当与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的工作原则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s://www.gz.gov.cn/zwgk/zdly/tjmxzylhrydfwgk/wjgk/content/post_80268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