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6日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入户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按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第三条 积分制入户主要面向长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
第四条 每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纳入当年迁入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配合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目录。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目录;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核查刑事处罚、治安处罚记录;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目录。
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分别制定本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的积分制指标体系,并根据当年下达的指标数遴选拟入户人员。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各镇(街)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受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四)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五)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总积分满150分;
(六)近5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根据排名情况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
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员按基础指标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长排名;如再相同,按照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时长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或排名规则等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的,调整部分经专题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七条 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本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第一款(一)至(五)项条件的限制。
第八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随迁入户本市。
第九条 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并签发入户卡。获批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积分制入户办事指南。
各相关部门应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流程,构建责任明确、功能互补、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备注 |
基 础 指 标 | 1 | 合法稳定住所 | 1. 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8分。 2. 在广州市累计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20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 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
2 | 合法稳定就业 | 1.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2分。 2.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满1年计2分。 | 1.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2. 异地转入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年限。 | |
3 | 年龄 | 1. 18—40周岁(含40周岁)(30分)。 2. 4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含不满1岁)少加2分。 | 动态调整,最低为0分。 | |
加 分 指 标 | 1 | 文化程度 | 1. 本科及以上学历(30分)。 2. 专科(含高职)(20分)。 3. 高中(含中职)(10分)。 |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
2 | 创新能力 | 1. 近5年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且授权时的地址为广州市辖区的专利发明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分/(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0分。 2. 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1. 专利授权后,专利发明人发生变更的,不予计分;专利地址变更到非广州市辖区内的,不予计分。 2. 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
3 |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服务行业 | 1. 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目录(10分)。 2. 现正从事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20分。 | ||
4 | 社会服务和公益 | 1. 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 近5年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2分)。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 ||
5 | 纳税情况 | 1. 对普通劳动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3万—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2)近3个纳税年度连续每1年均在广州市申报缴纳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4分)。 (3)近1个纳税年度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含清缴税款)(2分)。 2. 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纳税: (1)5万—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万—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 1. 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
6 | 表彰奖项 | 1. 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 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奖项和荣誉称号(20分)。 3. 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10分)。 4. 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5.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30分);个人获得一等功(首次20分,累加每次5分);获得二等功(首次10分,累加每次2分);获得三等功(首次5分,累加每次1分)。 | 1. 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 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3. 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指标内容5)不受上述限制。 | |
减 分 指 标 | 1 | 信用情况 |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10分。 | 适用于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
2 | 违法违规 情况 | 1. 近5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10分。 2. 近5年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每次减10分。 | 同一行为在“信用情况”已减分的,不重复减分。 |
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积分制入户人员应按照本指标体系计算总积分满150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基础指标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
原文链接:https://www.gz.gov.cn/gfxwj/szfgfxwj/gzsrmzfbgt/content/post_8754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