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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责编:王娟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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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积极适应人口发展新常态,保持人口合理有序增长,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加快转变超大城市发展方式,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新型城镇化和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相关条件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

第三条【管理方式】

我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设定入户条件、制定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和管理入户指标为手段。

入户条件根据我市相关发展规划设定,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员的需求。

年度迁入人口计划根据年度人口调控目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等方面制定。

入户指标分为计划指导类指标和总量控制类指标两类。计划指导类指标适用于符合各入户类别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实行计划指导管理。总量控制类指标适用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的申请人,实行总量控制管理。

入户指标类型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入户类别】

我市户籍迁入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投资纳税入户、安居乐业入户五个类别。

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年龄、学历、职称、技能等方面达到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

积分制入户,是指在我市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根据相应的指标计算积分,达到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具有特殊技能、从事特殊艰苦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

政策性入户,是指有关非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达到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

投资纳税入户,是指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一定税额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达到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

安居乐业入户,是指在我市特定区域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达到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协调管理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引进人才入户和积分制入户工作;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入户和积分制入户人员的入户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政策性入户、投资纳税入户和安居乐业入户工作;与区公安部门负责政策性入户(安置入户除外)、投资纳税入户和安居乐业入户人员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市组织部门负责统筹做好高层次人才的评定工作,按职能进行相关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相关安置入户人员的入户审核工作。

广州警备区负责社会招聘文职人员的入户审核工作;配合做好驻穗部队军人家属随军资格核查验核工作。

市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核查核验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录(聘)用人员及调(转)任等调动人员户籍迁入我市按照本规定的入户条件执行。

第二章 引进人才入户

第六条【引进人才入户条件-计划指导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一)经我市评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年龄在 55 周岁及以下,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年龄在 50 周岁及以下,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有非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年龄在 45 周岁及以下,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从全日制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毕业,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下,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

(三)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 55 周岁及以下,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具有中级职称,年龄在 45 周岁及以下,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四)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或水平评价类中级及以上级别),年龄在 40 周岁及以下,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从事与职业资格对应的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

(五)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年龄在 45 周岁及以下,技师年龄在 40 周岁及以下,高级工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下,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从事与职业资格对应的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引进人才入户条件。

第七条【引进人才入户条件-总量控制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办理:

(一)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和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予以引进的。

(二)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需特殊引进的。

(三)本市相关用人单位需特殊引进的。

第三章 积分制入户

第八条【积分制入户指标】

积分制入户指标由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年龄等指标组成,入户总积分由各项指标积分累计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各项指标、分值和入户分数线,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积分制入户条件-计划指导类】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一)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三)年龄在 50 周岁及以下;

(四)入户总积分达到入户分数线。

第十条【特殊艰苦行业入户条件-总量控制类】

年龄在 50 周岁及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 3 年,具有特殊技能、从事特殊艰苦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并公示拟入户人员名单。

第四章 政策性入户

第十一条【投靠配偶入户条件-计划指导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夫妻登记结婚满 2 年;

2. 男方年龄超过 60 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 55 周岁登记结婚;

3. 夫妻一方为博士、博士后或经我市评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

(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十二条【投靠子女入户条件-计划指导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一)男性年龄超过 60 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 55 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性年龄超过 60 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 55 周岁,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 3 年,且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连续满 5 年。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第十三条【投靠父母入户条件-计划指导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 2 年。

(二)父母亲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三)父亲年龄达到 60 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 55 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

第十四条【在校大学生入户条件-计划指导类】

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在新生入学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1个月前申请将户籍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第十五条【安置入户条件-计划指导类】

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我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二)转业军官。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三)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四)军队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五)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六)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文职人员。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文职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七)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八)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第十六条【收养入户条件-计划指导类】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被收养人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一)收养人有本市户籍;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三)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七条【恢复户籍条件-计划指导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恢复我市户籍,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三)刑满释放回本市;

(四)持户籍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籍后又重新出现。

第十八条【回国定居入户条件-计划指导类】

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我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投资纳税入户

第十九条【投资纳税入户条件-计划指导类】

在最近连续 36 个月内(指当前申请月之前的 36 个月),在我市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累计在 20 万元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投资纳税入户条件。

第六章 安居乐业入户

第二十条【安居乐业入户范围】

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 7 个行政区实行区域差别化安居乐业入户。

第二十一条【安居乐业入户条件】

在我市安居乐业入户实施区域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

(一)住宅房屋产权为一人所有的,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

(二)住宅房屋产权为与配偶、成年子女共有的,有产权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所有产权人均可申请。

(三)住宅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须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并公证确定其中一人申请,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申请人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通过二手房申请安居乐业入户,要求该住宅房屋原户口全部迁出且 3 年内未用于办理过安居乐业入户。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安居乐业入户条件。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维护国家安全条款】

申请人须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二十三条【信用条款】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存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不予办理入户;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工作】

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做好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办事指南】

入户审核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入户办事指南和审核工作指引。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制定指标使用方案。

第二十六条【入户地址】

拟入户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顺序登记入户地址:

(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三)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非必选);

无法通过上述第(一)(二)项办理入户,也不选择第(三)项办理入户的人员,在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中属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积分制入户和引进人才入户未登记工作单位的,在其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政策性入户、投资纳税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公共集体户应履行好入户地址“兜底”功能。

第二十七条【审核程序】

入户审核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审核流程,并按照规定的审核时限完成审核,及时公示或公布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公示或公布期间受理异议投诉。

经审核同意并公示或公布通过的人员,凭审核部门出具的入户卡等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履职监管】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我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户审核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兜底条款】

国家、广东省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名词释义】

本规定所称的非本市户籍,是指非广州市户籍。

本规定所称的就业人员是指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入编手续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创业人员,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规定所称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具有合法不动产权证的住宅房屋,不含公寓等非住宅性质的不动产。

本规定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含经过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本规定所称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通过考试考核或评定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能力,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核发证书的国家职业资格或等级称号。上述职业资格应能通过查询、确认、核验。申请人在取得职称证书时所属单位为非本市用人单位的,职称申报(报名)至评审(批准、认定)通过的时间段内在本市须无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用人单位应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一致。

本规定所称的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一级、二级)国有企业、中央及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未成年,是指年龄不满 18 周岁。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集体户口,是指由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设立的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可申请家庭团聚类入户,结束学业后,须按有关规定将户籍及时迁出我市。符合引进人才入户条件的,无需迁出我市,可按引进人才入户程序申请户口迁移。

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本规定所称的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并再(多)次上市进行交易的住宅房屋。

本规定所称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个人所得税缴税金额减去退税金额后的税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为准,可在个人所得税 APP 上开具和查验。

第三十一条【有效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2 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fgw.gz.gov.cn/hdjlpt/yjzj/answer/mobile/40440?sid_for_share=99125_3#/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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