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女士官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干[2013]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人口计生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现就军队符合生育条件的女士官子女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士官凭部队相关证明,可以在驻地办理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
二、女士官新生婴儿可以再女士官驻地办理常住户口。
三、未成年的女士官子女,可以迁至女士官驻地落户。
四、女士官调动或者退役到驻地以外安置的,其在原驻地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应当随迁。女士官原驻地部队应当及时通知驻地公安部门办理随迁手续,并将子女随迁情况记入移交档案。女士官新调入地或退役安置地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接受落户。
解决女士官子女落户问题,市顺应军队改革发展、配套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的客观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维护官兵切身权益的重要体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站在维护安全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贯彻和社会优待军人及其家属的规定,认真细致做好军人子女落户等有关工作,不得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军队各级要教育引导广大官兵深切体会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地方政府的关心厚爱,立足本职,奋发进取,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原文链接:http://ga.sz.gov.cn/ZWGK/ZCFG/SZZCFGS/JD_RKGL/content/post_1299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