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符合以下四项资格条件的在京外地户籍人员可以申报北京市积分落户: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在此期间,申请人可能存在社会保险补缴记录,如果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将被视为连续缴纳,符合积分落户资格条件。有断缴记录或补缴记录累计超过5个月的,将被视为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积分落户资格条件。
如果不清楚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可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rsj.beijing.gov.cn/csibiz/)或通过参保地社保中心自助终端机、社保经(代)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柜台查询。也可选择电子邮件、邮寄对账单方式。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
此项资格条件贯穿积分落户全程,发现申请人在落户手续办理前曾因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终止其积分落户办理程序,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应予取消,已落户的予以注销。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