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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人关于积分落户教育背景指标填报及分值计算的咨询情况,现就积分落户教育背景指标填报注意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6〕39号)规定,申请人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上述规定体现了就学与就业、居住的起点公平,符合积分落户面向广大普通劳动者的政策定位。
即:就学一年的积分分值应与就业和居住一年的积分分值相衔接。非全日制学历学位也可积分,为了避免重复计算,就学期间的连续缴纳社保和连续居住年限积分均不累加。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人可综合考虑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指标得分,以及就学期间连续缴纳社保和连续居住情况,从实际出发,选择所能取得的较值结果进行填报。也可提前在积分落户服务专栏的“积分模拟计算工具”自测分值,综合比较后再行填报。
北京积分落户条件:
1、持有本市居住证。
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在京连续缴纳社保7年及以上。
4、无刑事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