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规定了建筑与市政工程中地基基础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通用要求,确保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安全性和耐久性,为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整体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知识点1:地基
3)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标准为止: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构)筑物。
知识点2:基础
1)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筏形基础、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钢筋混凝土基础设置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 当未设置垫层时,扩展基础、筏形基础、桩筏基础中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3)筏形基础、桩筏基础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知识点3:基坑工程
2)混凝土内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排桩支护结构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排桩顶部应设钢筋混凝土冠梁连接,冠梁宽度不应小于排桩桩径。
4)基坑土方开挖和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软土基坑土方开挖应分层均衡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土方开挖不得损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等;
(4)土方回填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穷实,对称进行,且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