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桅杆使用应具备制造质量证明书、制造图、使用说明书、载荷试验报告以及安全检验合格证书等质量和安全合格的文件。桅杆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若不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性能范围内(包括桅杆使用长度、倾斜角度和主吊滑车张角角度三项指标中的任何一项)使用,则应根据使用条件对桅杆进行全面核算。
1.桅杆起重机的使用要求
(1)桅杆使用应具备质量和安全合格的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制造图、使用说明书;载荷试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证书。
(2)桅杆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若不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性能范围内使用,则应根据使用条件对桅杆进行全面核算。
(3)桅杆的使用长度应根据吊装设备、构件的高度确定。桅杆的直线度偏差不应大于长度的1/1000,总长偏差不应大于20mm。
(4)安装螺栓前应对螺纹部分涂抹抗咬合剂或润滑脂。连接螺栓拧紧后,螺杆应露出螺母3~5个螺距。拧紧螺栓时应对称逐次交叉进行。
(5)桅杆组装后应履行验收程序,并应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桅杆的稳定性
(1)缆风绳的设置
1)直立单桅杆顶部缆风绳的设置宜为6根至8根,对倾斜吊装的桅杆应加设后背主缆风绳,后背主缆风绳的设置数量不应少于2根。
2)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宜为30°~45°。直立单桅杆各相邻缆风绳之间的水平夹角不得大于60°。
3)缆风绳应设置防止滑车受力后产生扭转的设施。
4)需要移动的桅杆应设置备用缆风绳。
3.桅杆使用的要求
(1)桅杆基础应根据桅杆载荷及桅杆竖立位置的地质条件及周围地下情况设计;
(2)采用倾斜桅杆吊装设备时,其倾斜度不得超过15°;
(3)当两套起吊索、吊具共同作用于一个吊点时,应加平衡装置并进行平衡监测;
(4)吊装过程中,应对桅杆结构的直线度进行监测。
若桅杆不在桅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性能参数范围内使用的特定情况下,需进行桅杆稳定性校核。稳定性校核不合格的不能使用。
【点拨】桅杆起重机属于非常规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