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合同法、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三大部分。考试内容多、知识面广,因此备考就要有针对性,把时间用在刀刃上!为帮助大家备考,小编特为大家分享2023年二建法规知识点。完整版请点击下列附件下载查看。
2023年二建法规高频考点手册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考点:抵押权(★★★★★)
1、抵押的法律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2、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可以交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5)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6)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7)交通运输工具;
(8)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其中(1)-(4)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登记设立;(5)-(7)动产,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不可以交换):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2)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通过法院参照市场价格)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6、抵押清偿的顺序
清偿顺序:丙先受偿、甲和乙按债权比例。
总结:
(1)登记>未登记;
(2)都登记——登记时间——债权比例;
(3)都未登记——债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