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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补充六类不属“挂证”行为

二级建造师 刘雄才 浏览 4205

​去年为整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七部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今年2月又发布相关补充通知。

去年为整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七部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今年2月又发布相关补充通知。

通知主要补充修改了两个问题:

一、补充六类不属“挂证”行为的情形

列出以下六类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修改工作进度

1.自查自纠 延至2019年3月31日

2.全面排查 延至2019年8月底

3.指导监督 延至2019年11月底

从补充通知的发布可见政府对“挂证”行为整治的决心以及整治的难度。

责任编辑:刘雄才

📅 本文最后更新于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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