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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抵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