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市政在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城市道路的安全与畅通,同时确保市政工程的顺利进行。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总结:
一、基本原则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规定
1.申请与审批: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2.占用期间的注意事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如因占用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相应赔偿。
三、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1.申请与审批: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2.挖掘期间的注意事项:
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挖掘,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或延长时间。
挖掘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范围设施,确保行人、车辆的安全。
挖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或污染。
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五、违规处罚
对于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但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