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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500 万):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 、销项税额的抵扣
(1)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周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3、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