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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责编:刘雄才 201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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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典型例题】按照合同的约定,2014年1月1日发包方应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支付。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当地发生了特大洪水,导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请求权。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4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则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止

B.2014年12月31日起诉讼时效中止

C.2014年12月3日诉讼时效中断

D.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断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的特大洪水,虽属不可抗力,但不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所以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所以时效从2014年12月3日重新开始计算。参见教材P345。

【关注点】下列情形,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并能证明文书已到达对方(如发催款函)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形式主张权利,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如发催款电子邮件)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从对方当事人财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级或住所地省级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关注点】下列情形,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同等效力

■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金、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关注点】下列情形,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作出分期履行承诺

■作出部分履行承诺

■提供担保

■请求延期履行

■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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