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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含临时)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由注册所在单位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注册。以下为大家分享北京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材料及流程。
北京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材料:
要件 | 来源 | 注意事项 |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原件 | 网上申请并打印申请表 | 1.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2.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3.申请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齐全。 |
2.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为避免在审查过程中劳动合同过期,提交的劳动合同应满足半年以上的有效期,企业盖章处应为企业公章(非合同专用章等)。 | |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 | 一级(临时)建造师继续教育承诺书 | |
4.现聘用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 1.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注册申请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交本市各区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原件; 2.在本市或外省市以注册申请单位分支机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同时提交:该单位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加盖注册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3.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应提交退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原件及加盖注册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官以自主择业方式转业的,应同时提交: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原件及加盖注册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5.社会保险证明中应明确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社会保险证明的出具日期应与提交书面注册申请的日期同年同月; 6.社会保险证明中缴纳保险单位为注册申请单位的上级公司或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均不予认可。 |
提示:上述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申请表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北京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流程图:
证书注册:各省一级建造师注册规定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