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一)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
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1.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
随时提出,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需举证。且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或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 |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注意:医疗期期限的具体规定)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 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
(四)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不得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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