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有关取消“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2015年6月23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领域从事试验检测专业活动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设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面向全社会提供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评价结果与工程系列相应级别职称有效衔接,为用人单位科学使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依据。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包括道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交通工程、水运结构与地基、水运材料5个专业,分为助理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2个级别。助理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英文译为:Highway and Waterway Testing & Inspection Professionals
第五条 通过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评价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希赛网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对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确定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中专或高中学历,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中专或高中学历,并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证书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6年;
(三)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4年;
(四)取得含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博士学位;
(七)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的上述学历或者学位人员,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监制,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用印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了解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规定和实验室管理体系知识;
(二)熟悉主要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掌握所从事试验检测专业方向的试验检测方法和结果判定标准,较好识别和解决试验检测专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
(三)独立完成常规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四)编制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掌握试验检测原理;掌握实验室管理体系知识和所从事试验检测专业方向的试验检测方法和结果判定标准;
(二)了解国内外工程试验检测行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试验检测专业能力,独立完成较为复杂的试验检测工作和解决突发问题;
(三)熟练编制试验检测方案、组织实施试验检测活动、进行试验检测数据分析、编制和审核试验检测报告;
(四)指导本专业助理试验检测师工作。
第十八条 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试验检测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登记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登记机构应建立持证人员的从业信息和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登记并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和登记机构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和本行业的有关各项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助理工程师或者工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级别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及相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要求,取得的试验检测员、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效用不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具体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均设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为《道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交通工程》、《水运结构与地基》和《水运材料》。公共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考试成绩均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公共基础科目和任一专业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规定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第六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知识点,须经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