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公告如下: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为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8月4日8:00-8月24日24:00。
二、申报网址
三、评审标准
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16号)执行。
四、申报范围
(一)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皖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会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会计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
五、申报材料
(一)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2021年、2022年或2023年度)(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需提供);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
(四)2019-2023年度继续教育(业绩库中点击“提取”,再导入申报系统);
(五)近5年(2018-2022年)存入个人档案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年度考核时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六)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等;
(七)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1份(以近5年为主,5000字以内,需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学术成果(以近5年为主,财务分析报告、管理建议书或经济分析报告,需写明报告价值,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以近5年为主,制度办法等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应由单位说明,证明由本人制定;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需提供本人在该项目中承担工作及发挥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1份(附件1,本人签字);
(十一)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2,由所在地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盖章);
(十二)《单位公示证明》(附件3)及相关公示材料(公示件原件和公示截图);
(十三)单位推荐意见书(2000字以内,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四)申报人员所在核算主体单位相关情况简表(附件4)。
上述材料中,第1项由申报人在系统中上传;第2项由申报人在系统中导出打印,线下逐级盖章;第3项至第11项由申报人在系统中录入或导入上传;第12项至第14项由用人单位审核时上传系统(以上材料具体操作见相应操作手册)。
六、用人单位初审
(一)材料审核。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签署审核意见,按要求盖章。
(二)公示。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报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
(三)单位评价。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业绩、学术成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并在确认完全符合评审条件后为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书。
七、申报准备
2023年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及网上评审的方式。申报人进行网上申报前,需完成“信息采集”。(登录“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在“服务直通车”板块,点击“会计管理-会计管理服务平台-信息采集”进行信息采集)。同时,将相关材料录入业绩库并提交,经单位进行审核,进行职称申报时,导入业绩库数据。
原文链接:http://czt.ah.gov.cn/zdzt/hjgl/tzgg/1485705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