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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做好2022年高级职称评审的通知

责编:张峥林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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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函〔2022〕3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做好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年度评审计划。经征求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意见,我厅制定了《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详见附件),请各高评委办公室按照评审计划要求,认真开展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扎实规范做好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应按照中央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精神,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标准,认真开展资格审查、评前评后公示、评委会专家抽取等工作。

设在省直单位、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的高评委应在评审前5个工作日,向我厅报告本次职称评审对象资格审查、专家库建库、评前公示和评委会组成等情况,经我厅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设在地市的高评委参照上述办法,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后报我厅备案。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函报我厅;及时做好外省调入人员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工作,原则上应在材料收到后2个月内完成。各自主评聘单位应及时做好三年评聘规划及当年评聘方案、评聘总结的备案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全省各高评委要对山区26县的申报对象实行单列评审,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有关高评委在量化评价中,要加大在山区26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量化赋分权重。

三、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按照省委数字化改革的要求,各级各类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聘委员会)统一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职称申报与评审,不得采取线下评审线上登记的方式,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切实把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库建设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督促专业技术人才及时登记和更新个人业绩档案,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一网通办。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库建设情况将列入全省人社系统绩效考核。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全面加强评聘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预警。定期组织开展职称复审,对高评委及其组建单位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实施随机监管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单位,公开抽查结果。自主评聘单位未能严格按照公布的评聘方案实施评聘工作,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复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将给予告诫,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暂停评审权。

附件: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附件详情请见原文链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rsj.qz.gov.cn/art/2022/4/13/art_1229505632_58924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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