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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责编:张峥林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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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1〕99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青人才字〔2019〕8号)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工作

(一)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在全面完成16个职称系列改革任务的基础上,持续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旅厅、省司法厅、省文联等正在承担职称改革重点任务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着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服务、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责任单位职能,按照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抓好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改革落实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186号)中明确的重点改革任务、时限要求,高效推进,确保全省2021年职称制度改革任务顺利完成。对于上半年已修订印发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或有明确要求的行业,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下半年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行业部门要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衔接。

对尚未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部门要加紧调研、及时跟进、及时安排、有序推进,要于2022年6月底前正式出台改革方案、标准条件,确保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完成、落地见效。

2021年职称制度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已纳入省直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抓人才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对工作拖沓、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省直行业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因未完成职称制度改革任务而导致2021年度暂停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省级系列(专业)评委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要对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全部责任。

(二)全面推开网上职称评审工作。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职称申报评审科学化、无纸化、规范化管理,我省建成了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在总结先行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职称评审系统测试,优化了职称申报评审网上办理流程,为实现职称申报、资料审核、评委会备案、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数据自动生成、职称电子证书发放等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从2021起,全面推行“无纸化”评审,将市州、行业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系列各级职称评审和基层“双定向”职称评审纳入实施范围(见附件1)。除援青人员(包括博士团成员)、农牧区实用人才、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和涉及外省、中央驻青单位委托我省评审职称的,仍可按照线下评审方式进行,纳入实施范围的各地区、各系列、各单位各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再安排线下申报、评审工作,线下所评职称不予认可。

为确保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系统测试情况,统一组织开展网上职称申报评审专项培训,培训安排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须选派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按时参加培训,并按“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要求,做好网上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

(三)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紧密衔接。按照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职称评审工作。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统筹考虑近、中、长期事业发展,合理规划,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竞聘上岗机制,加强聘后动态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推动落实“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新型用人机制,特别是“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位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切实解决中高等级岗位“能上不能下”“一聘定终身”的问题,破解中高级岗位人员固化,年轻优秀人才上升难的问题。

(四)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

(1)下放中小学、高等职业学院职称评审权限。落实和我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工作以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用人主体评审自主权,在对西宁市、海北州下放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对黄南州、海南州、海西州下放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各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共同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将高教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将西宁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高教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分别下放至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评委会组建等相关工作。确因达不到评委会组建条件,独立组织评审存在困难的市州,要及时向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说明情况,由两厅统筹安排申报评审渠道。

(2)下放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权。落实和我省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改革措施,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综合医改工作有关要求,对青海省中医院下放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时,本单位应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条件的单位评价标准。

(3)下放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关要求,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活力,对亚洲硅业(青海)股份有限公司下放工程系列(综合类)初级职称评审权限,初级职称评委会由西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单位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初级职称认定或评审工作。

各市州、单位,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关于增设职称评委会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143号)相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制定并报备评审工作实施方案、把好申报审核关、组织评审等各项工作。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各级职称评审工作部门(办事机构)要持续加强职称评审服务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要利用业务培训班、微信公众号、门户或政府网站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主动对接用人单位需求,积极妥善解决实际问题。鼓励通过办事指南、申报样表、样例、短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3.继续做好历年职称评审信息数据采集。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109号)中关于评审信息历史数据填报工作要求,持续做好历年数据采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要督促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依托我省职称评审系统按时完成信息填报,同时按照数据审核报送分级负责机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逐级审核,确保填报、审核工作高效、高质完成,为更好地促进职称评审信息省内共享和跨省互联互通打好基础,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1.常态化开展基层职称“双定向”评审工作。从2021年起,在省内基层卫生、中小学、农牧、林草、水利领域开展基层“双定向”常态化评审工作。各地区事业单位“双定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核定(见附件2)。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对以往工作进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在基层开展职称“双定向”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要求,统筹把握好申报评审数量和质量,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情况、聘用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鼓励支持其他领域各省直行业部门积极探索基层职称评聘“双定向”工作,引导人才留在基层。

按照要求,单独划定护士执业资格、执业药师、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统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会计师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考试“三区三州”合格标准,发放在“三区三州”有效的合格证书。

2.继续开展农牧区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五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青乡振组〔2021〕2号),继续在农牧、文化领域开展农牧区实用人才职称评审。

今年,农牧区实用人才职称层级、职称评审条件仍按《青海省农牧区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青人专字〔2006〕460号)执行。全省农村牧区直接从事种植、养殖、民间工艺美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牧民、技术能手、乡土专家、致富带头人等农牧区实用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根据本人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民间工艺美术、非遗传承人的职称评审工作由省文化旅游厅组织实施;从事种植、养殖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牧民、技术能手、乡土专家、致富带头人等的职称评审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有关安排及事项另行通知。

3.做好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工作。为贯彻落实卫生健康委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继续组织开展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市州人社、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安排、自行组织实施,各市州现已组建的中初级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申报评审各环节工作按照《青海省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青人专字〔2007〕403号)执行。符合条件的在村卫生室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申报,评审通过人员由各市州发放《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有关事项

(一)关于职称评价标准修订要求。修订或制定评价标准是这一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省人才办已做出安排,并明确了责任。对尚未完成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的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站在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的高度,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充分发挥主体责任部门作用,认真研究谋划,抽调得力人员组成精干高效工作班子,深入开展调研、拟定新的评价标准,着重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积极探索代表作制度,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新的评价标准,须广泛征求意见并在业内充分论证,经本部门党组会或厅务会专题研究同意,连同起草说明、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等附件材料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签后,方可公布实施。

(二)关于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安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起始时间、完成时限,分批次组织网上申报评审工作,避免各地区、各系列职称集中评审造成网络拥堵。纳入网上职称评审范围的地区、部门、单位要按照2021年度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全省网上职称评审顺利推进。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使用“职称评审系统”(网址:http://rst . qinghai. gov. cn/ rsrc/ggfw)实行职称线上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关于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的创建。

1.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档案托管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户按照《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3)自上而下逐级创建(试点期间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次创建)。

2.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申报职称。

(四)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按照规定,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级、中级职称前须填报《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4),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不得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同时,对现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实行以下过渡性政策,逐步实现职称申报与岗位设置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高、中级岗位已聘满且取得资格人数(包括已聘任和未聘任的人数)与同级岗位核定数之比在130%以内的,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由同级人社部门分别审核备案本年度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申报数;比例超过130%的暂缓进行申报和评审。“退二进一”办法中退出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本年度已经聘任的高级、中级岗位人员因退休、调出等原因出现的减员,统计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或者因特殊情况尚未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由同级人社部门参照以上基本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称申报数量。在县域内建立了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统筹使用机制的地区和部门,可统一审核高级岗位数量。

(五)关于进一步提升职称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1.加强规范管理。委托到省外或部委相应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凡未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及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追究责任。中央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青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申报职称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委托到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不予核准。

2.优化便捷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94号)要求,从今年起,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聘任证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提交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各系列职称工作安排通知、职称评价标准,要发送至指定邮箱(qh8258152@163.com)并上传青海省职称信息系统,切实为职称申报单位、申报人员学习对照提供便捷服务。

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政策解读登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rst.qinghai.gov.cn/)查阅: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或网站首页-人才人事工作专栏。

援青人才、农牧区乡土人才、乡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相应类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下载路径:网站首页-下载专栏-职称用表。

3.杜绝学术不端。继续加强省内暂定核心期刊的监督和跟踪检查,对学术不端行为予以有效遏制。对同一期期刊内发表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论文或与他人合署发表2篇以上论文的,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进一步采取送审、盲审等办法送交3名以上省内外同领域专家进行质量确认,多数业内专家认为研究本身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不足的,视作普通刊物论文,且不论篇数多少,均按1篇核计。对省外核心期刊,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六)关于实行专家举荐制的工作要求。建立并实施专家举荐制的职称系列,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1.举荐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我省已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的在职在岗高层次人才;与被举荐人应属同一行业领域;举荐人自身职称层次不低于被举荐人拟被举荐职称层次。

2.被举荐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相应系列相应层级举荐条件和相关规定;在行业内业绩成果突出,能较好服务我省重点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有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举荐人共同举荐。

3.举荐程序及有关要求

(1)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举荐人各一封举荐信和诚信举荐承诺书,每封举荐信举荐职称等级一致,举荐信包括举荐人基本情况,被举荐人基本情况、学术科研成果及举荐理由(原件1份);

(2)体现被举荐人相应能力的成果性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被举荐人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部门意见(正式函1份)。

(4)举荐人对被举荐人专业水平负有担保责任,因举荐人把关不严、核查失实、虚假举荐、未尽职履责等举荐人的问题造成举荐不实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青海省信用信息平台。被举荐人以不实承诺、伪造材料等虚假方式获取职称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青海省信用信息平台,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救治防控医务人员、高校和中小学教师、援青人员和博士团成员、扶贫等人员的职称申报。

1.疫情防控医务人员: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引导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11号)等文件要求,由省卫健委牵头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救治防控卫生专技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2.高校、中小学教师:省教育厅按照全省职称工作统一要求,安排部署高校、中职、中小学教师系列(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今年,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执行新的评价标准。全省统一下达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申报推荐数额,在申报中小学校正高级职称时,暂不进行岗位审核。评审结果每年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取得正高级教师资格人员所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进行调整后,单位按程序将取得正高级教师资格人员聘任到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

3.援青人员:将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纳入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统称援青人才)职称评审范围,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今年下半年的援青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不再另行通知。各部门、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的“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

(2)在县(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直接推荐至市州人社部门,由市州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在省直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3)对援派期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援青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评”的方式及时评价和认定。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可不作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要求。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评委会专家的核心作用,坚持民主评议,对申请评价和认定人员的能力、业绩、贡献进行评价认定,确保评审质量。

4.高技能人才: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将高技能人才职称申报贯通领域领由工程技术、技工院校、中职、农牧系列逐步拓展至文物博物、工艺美术、艺术、体育等领域,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相应系列职称,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印发。支持达到报考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经济、会计、统计、审计、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5.扶贫人员:积极探索乡村振兴人才支持政策。今年,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时,以专业技术人员投身脱贫攻坚,深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农牧业产业,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所撰写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得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本人执笔撰写并在县级部门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以上人员申报时须附相关印证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人员:稳妥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军地互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确需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不含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相关要求办理。与以往职称信息查验有关的工作事项,由各级军退役人事务部门协助办理。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证书换发工作年内集中办理两次,上半年6月30日前完成,下半年12月30日完成。2021年下半年换证的,线下颁发纸质证书。

7.民营企业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140号 )已明确的申报渠道申报职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照职责和有关要求办理委托函、账号分配等及线下或线上推荐、审核、评审等工作。

8.延期申报人员: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可参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自处分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申报。

(八)关于职业资格省内分数线划定要求。对允许我省自行划定省级分数线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考试机构对接,在公布成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分析测算、拟确定标准等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因未按期报送导致相关工作延期的,自行承担相应舆情回复,面向社会考生做出说明和解释。

(九)关于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227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进一步强化行业部门主体作用,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对会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职称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管理、学时审核、学时审验等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负全部责任。

(十)关于复合型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领域人才培养,进一步拓宽职业发展空间,鼓励支持在同一岗位工作且专业交叉的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级别申报评审其他工程系列(专业)同一级别职称。有关要求如下:

1.符合拟申报的工程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审核同意推荐。

2.具备拟申报工程系列(专业)相近专业学历,提供拟申报工程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求的业绩材料。

3.同一年内仅申报一个工程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三、工作程序

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各级评委会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要求,扎实做好职称推荐申报、审核公示、复核评审、结果报批(报备)、监督管理等各环节中的每一项具体工作,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推动监督管理工作落地落实落细。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要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个人申报。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对挂靠单位申报职称或通过挂靠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或已有职称,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挂靠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同时纳入全国和全省信用信息平台。

网上申报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申报人员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确,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并按要求逐级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开公示无异议且经审核同意推荐的人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鼓励支持申报人所在单位积极探索送审、盲审等办法提高申报质量。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体系。因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纳入网上职称评审范围的,申报单位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员进行网上申报,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申报人员做好账号注册、完成网上申报各流程具体事项,同时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逐级审核。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线上、线下工作流程,认真及时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或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应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并由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员。

(四)组织评审。各级各系列评委会要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评审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在组织评审前10天,将线上或线下审核情况(包括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审核情况、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等)和评审方案报人社部门,经复核审定后方可组织评审。要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逐项审查业绩材料,梳理汇总有效业绩提交评委会;合理安排评审时间,确保每位评委有充足时间审阅和评议材料;要充实完善职称评委库,积极吸纳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增加经验丰富的基层专家以及非公有制组织专家的比例,落实专家评委评委随机抽取制度。要严格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执行回避制度,严格保密各种评议意见;坚持民主评议、独立评审,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公开公示。评审结束后,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到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认真履行公示程序,在门户网站、青海新闻网等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问题,由评委会办事机构会同申报单位调查核实,同时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将公示结果和评审结果(含评审结果统计表)一并报人社部门审批或备案。

(六)审批(备案)。各市州、各级评委会及自主评审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将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及正式核准或备案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结束后,开展网上职称评审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载打印评审通过人员职称评审表(电子版),用印后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四、工作要求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省统一政策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地不走样、实施见实效,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一)强化工作责任。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工作中,要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员、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审专家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把握时限要求。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2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原则上不得推迟。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1.2021年11月初,进行安排部署。各地区、省直各行业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和要求,对本地区、本系列、本单位职称工作进行安排,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政策广泛宣传,确保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晓政策和信息。考评结合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可先行部署,待公布合格标准后再组织申报。

2.11月中上旬,组织培训、启动申报和推荐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制定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公布本单位申报政策、申报岗位数额、申报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推荐和公开、公示工作,确保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情权和参与权、监督权。

申报人员业绩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一般应为2021年11月底。各系列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进度进行明确,截止日期最晚不得超过12月30日。

3.11月下旬,开展审核工作。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工作、评委库的补充、调整等工作。同时要注重与人社部门和部门内外的协调沟通,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社会反映,对于投诉、举报问题,及时核查、稳妥处理,确保评审工作平稳推进。

4.12月,启动评审、开展审批工作。有序启动网上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对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评审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

未尽事宜,继续执行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工作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联系方式:

专技处(职称评审政策):0971—8258156/8258153/8258157

事业处(岗位管理政策):0971—8258133/8258136

职称系统:0971—8862365  15500597407

附件:

1.2021年青海省网上职称评审范围及评审计划安排表

2.2021年青海省基层事业单位单独核定“双定向”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表

3.青海省职称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4.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3日

原文链接:http://rst.qinghai.gov.cn/pages/xxgk/zczc/80770.html?frompage=home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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