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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1年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责编:张峥林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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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申报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天津市 2021 年度申报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 2021 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1〕489 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0 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4 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按照市人社局安排,2021 年度职称评审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具体网址详见市人社局网站公告公示栏),系统操作咨询请拨打市人社局咨询电话:23269010或 12333。今年将实现职称申报评审全程无纸化,申报人员不再向评委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一)线上申报及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线上审核推荐:11 月 26 日-12 月 10 日

(二)线上评委会审核:12 月 6 日-12 月 17 日(公休日不审核)

(三)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安排请关注天津会计网站通知

(四)组织专家评审时间:2022 年 1 月 28 日前

(五)评审结果公示时间:关注职称评审系统或天津会计网站通知

(六)获取电子职称证书时间:关注职称评审系统

二、线上申报注意事项

(一)评价方式:社会化评审。

申报类别:一般申报。

申报层级:副高级。

申报资格名称:高级会计师。

(二)资历信息栏:上传会计中级资格证书扫描件,上传文件名为姓名+年度+考试省份,如“张三 2012 天津”。

(三)考试证明栏:上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扫描件(2018-2021 年有效,上传文件名为姓名+年度+考试省份,如“李四 2021北京”)

(四)业绩成果栏目:上传论文,每篇论文应按照顺序扫描杂志封面、目录和内容后,存为 PDF 文件上传到申报系统。最多上传 3 篇论文。

(五)继续教育:填写 2017-2021 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六)考核情况:填写 2016-2020 年考核结果。申报人员务必对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证书及佐证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学历、资历、合格成绩单上传时必须保证正放,论文必须清晰),保证真实、清晰和完整后再提交审核,以免因填写信息不准确、上传的佐证材料不清楚、不完整等情况影响评审结果。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方式

评审委员委会为天津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副高评委会),将采取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未参加面试答辩的人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审。

四、申报范围和申报方式

(一)申报范围: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在岗从事会计工作,并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2018-2021 年度)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以前年度一直从事会计工作,2021 年新调到其他岗位的人员可以申报。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会计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使用市人社局“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具体网址详见市人社局网站公告公示栏)申报。

五、申报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

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 2021 年底。

(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要求

参评人员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统一考试,通过后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 3 年有效。2021 年考试合格人员可参加今年评审。

(三)专业能力要求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本单位财务会计核心业务骨干。

2、主持(或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

3、主持(或参与)本单位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改革工作,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4、担任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或者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或检查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主管)人员。

5、主持(或参与)制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主持制定小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与办法。

6、参与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的制定与编写工作。

(四)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 3 项及以上条件:

1、作为负责人主管的财务会计工作,或主持(或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主持(或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工作,提出解决单位经营管理中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建议;或主持(或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发挥重要作用,显著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3、主持(或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业内认同。

4、主持(或参与)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资金管控等体系和方法与技术等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5、在参与制定与编写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所制定的制度或法规、办法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

6、能体现申报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7、具备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主持(或参与)完成供本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分析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具创造性的成果 2 项(须能够代表本人会计实务工作实践,每项不少于 3000字)。

(2)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 1 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 2 万字及以上)。

(3)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会计相关专业论文 2 篇(每篇不少于 3000 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相关专业论文 1 篇(每篇不少于 2000 字)。

(4)独立(或参与)撰写的会计相关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 2 项(单篇文章个人承担 3000 字及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纳入会刊(会议论文集)。

(5)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案例)1 项;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会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 2 项(单篇文章个人承担 3000 字及以上)。

(6)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撰写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等 2 篇(每篇不少于 5000 字)。

(五)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在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每人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12 天(96 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由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六、申报和推荐

(一)纸质资料申报

1、自主申报。填写《2021 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准备对应佐证材料,并对填写和上报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2、用人单位审核、公示、推荐。用人单位对照评审政策和申报要求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岗位、学历、资历、高级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业绩、论文等)进行审核后,由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小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

用人单位对单位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应明确起止日期、受理部门、受理方式、联系人等。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人员《2021 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相关佐证材料等,公示资料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提交给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3、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申报人员。

(二)职称评审系统申报

1、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员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网上填写申报材料。

2、用人单位在线确认并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

3、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提交至会计副高评委会。

七、评委会职称评审系统确认接收评委会对申报资格(学历、资历、考试合格成绩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确认接收”操作。

八、专家评审

(一)高级会计师(副高)评审通过条件依据《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称评审实行专家票决制。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在审阅申报材料、开展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 2/3 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达到 2/3 的为评审未通过。

(二)评审结果公示

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评审完成后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职称评审委员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于报送市人社局备案。请关注职称评审系统或天津会计网站通知。

九、获取副高级会计师电子职称证书

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2 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系统中获取电子职称证书,具体获取时间请关注评审系统。如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完成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通过时间按2021年12月31日计算。

十、其他事项

(一)评审费:免收评审费

(二)咨询方式

1、评审政策咨询

(1)邮箱:gkps2020@126.com

(2)电话: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 23292273 23292283

2、职称评审系统申报咨询

市人社局 23269010   12333

天津市会计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tjkj.cz.tj.gov.cn/platform/tjkj/contents.jsp?channelId=13&contentId=283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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