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武汉市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工作指南
为做好2021年武汉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方便申报人员、工作单位及时准确申报与推荐,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武汉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职改办〔2021〕5号)要求,经报市职改办备案,现公开发布本指南。
一、申报范围
(一)在武汉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自由职业会计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按照《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19〕4号)执行(附件1)。
(二)申报人员应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或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2021年度成绩单由考生自行登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网站打印,申报人员自通过年度起,三年内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效(2021年申报有效通过年度:2019、2020、2021年)。
三、申报渠道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复核,经市直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各区职改办报送武汉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其中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经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可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
(二)其他(非公经济领域)会计人员:
1.民营企业会计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至用人单位所在区非公人才职称申报受理点(附件2)、区职改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会计高评办。
2.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就近原则在武汉常居地所在区非公人才职称申报受理点进行申报,并由非公人才职称申报受理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三)中央在汉单位会计人员,需经有委托资质的主管部门向省职改办提出委托申请并经省职改办审核后,按程序推荐申报。
四、申报数量控制
(一)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单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高级评审。对纳入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结构比例按报备方案执行。未完成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在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特殊情况需申报评审的,经主管部门或区职改部门审核,市、区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同意,将《2021年武汉市纳入岗位设置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申报情况备案表》(附件3)报市职改办备案后方可申报。
(二)非事业单位不控制申报数量。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现岗位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并在《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上亲笔签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市职称失信黑名单。
(二)用人单位推荐初审。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时,可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推荐标准,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三)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复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复审工作,重点审核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四)高评办终审。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六、申报材料及要求
武汉市2021年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采取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同时上报的方式。电子数据由市直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各区职改办审核材料后集中录入“武汉市职称管理系统”导出电子数据报送。纸质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整理提供,分为3个部分,装入《评审资料袋》。(未装袋原件另附,按权限审核后现场退还。)
(一)不装订部分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格式文本请联系市、区人社职改部门领取,表格内容必须用碳素或蓝黑钢笔手工填写,不可打印或复印。《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白底1寸照片,随材料交本人近期免冠同底2寸照片1张。
2.《武汉市晋升会计专业高级职务综合考评一览表》(附件5,A3幅面打印)一式20份。表中“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一栏统一填报为“会计”。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盖章。
(二)“资格类”装订部分
以下各类材料请按顺序编写目录、页码并装订。申报人员没有的项目可不提供。
1.申报人员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A4幅面,下同)
2.《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原件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单位提供,需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任现职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如无聘任证书,需提供原聘任单位聘任文件等材料原件);
5.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还须提供《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复印件(单位提供);
6.《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2016—2020年度,复印件需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7.“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完成继续教育截图材料。
复印件需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以下可选择性提供)
8.《非本系列职务平级转评本系列(专业)职务审查表》(附件6)原件一份;(仅改报专业平级转评人员需提供)
9.《职称外语水平(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通知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常用条件,申报人员可自愿提交)
10.《机关分流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附件7)一份。(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人员需提供,且须提前填写此表,提交相关资料,经逐级审核,市职改办审查同意签章后再申报。)
11.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毕业人员等高层次申报人员填报)(附件9)。
(三)“业绩类”装订部分
以下各类材料请按顺序编写目录、页码并装订,申报人员没有的项目可不提供。
1.申报人员《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1份;(约3000字,本人签名)
2.任现职以来所完成的专业工作主要业绩材料复印件;(需显示申报人员的项目角色、完成量、完成效果或行业地位)。主持单位、部门、项目财务会计工作的任职文件、参与单位、部门、项目财务管理或经营管理的材料。应用成果材料等专业应用能力材料的复印件;
3.任现职以来主要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资料的复印件;
4.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专著或其它代表申报人学术水平的有关材料复印件。(论文期刊需复印封面、目录、版记和本人论文页)
(四)申报纸质材料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应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部分表格电子版可从附件下载。
2.各市、区人社职改部门要对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在相应的复印件上逐一盖章、审核人签字。未经审核、盖章、签字的材料市会计高评办不予受理。
3.申报材料原则上只收取复印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评审结束后,由单位主管部门携介绍信领取申报材料、任职资格文件、证书、评审材料,评审结束后一年内未领取的申报材料将不予退还。
七、申报时间和地点
2021年度市会计高评办集中受理职称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11月8日-11月19日(其中:市直时间11月8日-11月12日,各区时间11月15日-11月19日);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上述时间内的工作时段,不含节假日。申报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材料。申报人员自行补交的论文、奖项、科研成果及其他业绩材料,均不作为评审依据。集中审核受理点地址:江岸区解放大道1499号武汉市财政局604室;联系电话:85736380。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转评申报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在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符合新专业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人员,应先通过考试;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与新岗位职业有关的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晋升,同一年度不得申报两个及以上专业职称。
(二)申报缴费与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鄂财综发〔2011〕32号文件规定,高级会计师评审收费标准为300元/人。
实行网上缴费。申报人须正确填写电子版《武汉市2021年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缴费信息统计表》(附件8),对填写的手机号、尤其“身份证号”请务必认真检查核对,避免产生“不能”缴费的现象,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交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打印一份纸质版。集中审核受理材料时,请主管部门将汇总信息(纸质版、电子版)提交市会计高评办工作人员。
集中审核受理通过后,申报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招商银行手机银行APP直接完成评审缴费(缴费时间另行告知),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事业单位职数管理要求。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申报时须由用人单位提供近5年聘任文件(合同)和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人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盖章的《 2021年武汉市纳入岗位设置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情况备案表》(附件3),其他单位(包括各级职改部门)无需在该表格上盖章。未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可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
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用人单位推荐主管人事部门逐级申报。
(二)严格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在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中要强化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把关,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单位未按程序推荐、审核把关不严、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相关问题移交主管部门。
(三)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对申报材料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等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记入会计人员失信档案并报省、市职改办记入职称失信黑名单。
(四)严格逐级申报送审核查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审核复查环节工作。审核原件后,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和签字的复印件无效。凡在审核复查中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查失误的,将报省职改部门严肃处理。
(五)职称评审中所有涉及时间的计算(含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均以受理材料截止时间11月12日为准。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业绩材料均应在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之前取得。
(六)和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毕业学员,应填写《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附件9),由用人单位推荐报市直主管人事部门或区职改部门、市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后,报市职改办复核。按相关文件规定由评委会对其主要业绩材料进行认定,不占评审通过率,申报方式、途径、时间同其他申报人员。
(七)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269号)精神,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前置常用条件。
(八)按照省职改办精简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有关规定,不再要求申报人员提交单位公示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社保证明等资料,用人推荐单位和各级审核部门按照文件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附件:1.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19〕4号)
2.2021年武汉市及各区非公人才职称申报受理点一览表
3.2021年武汉市纳入岗位设置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情况备案表
4.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
5.武汉市晋升会计专业高级职务综合考评一览表
6.非本系列职务平级转评本系列(专业)职务审查表
7.机关分流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
8.武汉市2021年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缴费信息统计表
9.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
武汉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职管〔2019〕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1日
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会计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助理会计师。
第三条 中级、初级任职资格备考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备考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在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管理会计、预算管理、财务规划与分析、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等岗位上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与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或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申报评审的专业,须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一致或相近。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被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跟踪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2.申报高级会计师,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了解中国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取得较高质量的会计调研成果。
(二)专业应用能力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3年以上;
(2)主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
(3)担任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股东)或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务3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较大范围专业活动的能力;能主持完成重大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参与所在单位发展决策或行业规划,专业能力得到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肯定。
2.申报高级会计师,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参加过省、市州(或行业、系统)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2)设计主持过省、市州(或行业、系统)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
(3)制订过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管理办法;
(4)主持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或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股东)或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或参与一个地区、行业或部门的会计专业管理工作;
(5)参与单位经营管理,能对所从事的财会工作或分管范围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独到见解的正确预测意见或建议,为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专业能力得到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肯定。
(三)专业工作业绩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了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业绩突出,主管、指导的财会部门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工作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或在本专业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2)经营管理能力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或组织专家委员会确认,所撰写的会计分析报告等被采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直接主持、承担的专业项目,创造直接经济效益达10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效益200万元以上;
(3)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实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4)在会计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实践创新,能够显著降低本单位成本或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达到全国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对解决单位重大会计管理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5)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在省级以上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2.申报高级会计师,应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提出的创见性建议被本单位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
(2)主持过1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1个以上大中型企业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
(3)工作业绩突出,主管的财会部门被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工作业绩突出,被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或在本专业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获得地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5)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经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成绩突出。
(四)学术科研能力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级专业成果奖;或省部级专业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专业成果奖三等奖2项;或地市级专业成果奖一等奖3项。
(2)在公开出版的经济类刊物或相关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外文期刊不少于1篇;或公开出版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的15万字以上专著1部。
(3)主持完成重大会计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其中至少省部级2项或地市级4项。
2.申报高级会计师,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以第二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或外文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参与并完成级(含相应级别的专业学会)、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或参与完成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地市级二等以上奖励;
(4)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
第八条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的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计划毕业学员,视同具备第七条能力业绩要求第一至第四项标准条件,满足学历资历条件的,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不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的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计划毕业学员,按程序由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条 本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正式期刊是指公开发行并具有CN、ISSN刊号的刊物。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级”是指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软科学基金、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部级”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以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地市级”是指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消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3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原文链接:http://czj.wuhan.gov.cn/kjfw/HJFWZQ/202110/t20211022_18173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