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操守。
第三条 会计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第四条 实施会计专业职称评审与会计人员岗位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工作表现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同时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第五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高级会计师实行面试答辩与希赛网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正高级会计师实行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对申报对象的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本条件之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规定适用于我省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会计准则,爱岗敬业;
(二)近五年来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并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人员,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取得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三)本科学历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的人员,须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15年;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高级会计师人员,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为在我省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中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的在职在岗执业注册会计师,同时学历和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
第十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人员,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熟悉并能掌握运用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了解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胜任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具有组织、指导会计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并帮助其提高业务技能的能力;
3.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4.能够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主持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项目。
(三)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完成级或省部级(限前7名)研究课题(财经类)1项,或完成省辖市(厅)级(限前5名)研究课题(财经类)2项,并通过鉴定或结项验收;
2.参与1项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该项目下达单位验收合格;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制定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4.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成绩突出,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可;
5.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或所主持制定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被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纳,受到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认可;
6.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制定的方案、措施或提出的建议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7.参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工作;
8.近5年来,每年至少主持过1个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并被采纳;
9.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经济管理类)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独立完成经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认定,不少于1万字的调研报告一篇;
10.工作业绩突出,被县级及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入选全国或河南省会计领军人才(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或被授予省辖市(厅)及以上级别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优秀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能够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二)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财务会计工作累计满10年,具有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担任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负责人累计满10年,主持完成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的审计业务,具有解决审计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级经济管理类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获得者(限前7名),三等奖获得者(限前5名);省(部)级经济管理类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得者(限前7名),二等奖获得者(限前5名),三等奖获得者主持人;或省(部)级以上经济管理类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课题已通过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2.主持省辖市及以上批准的重点工程、技改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并实施;
3.完成2个省辖市及以上重大经济项目融资、投资论证,并作为项目财务负责人全程参加项目建设管理;
4.主持起草财务会计等方面政策性文件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印发实施;
5.主持企业上市或大型企业改制重组等方案制定,企业上市或改制重组成功;
6.主持单位财务管理及经营决策,在财务信息化、业财融合、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应用、化解和防范重大运营风险等方面创新管理,效果显著,其案例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7.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10年以上,承担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的年度审计,或从事过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的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具的相关报告在2份以上;
8.制订全省行业系统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9.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经济管理类)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经济管理类)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10.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管优秀希赛网、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或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或河南省会计领军人才(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第十三条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申报,经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税务师、审计师,财政与税收、金融、工商管理类经济师。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和业绩成果,系任现职以来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所担任职务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任职文件等认定材料。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指大中型企业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上一年度被中注协列入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目录或近3年来综合经济效益在我省排名前15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意见建议”等须提供所提意见建议原件及采纳单位的认定材料。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相关概念的解释:
(一)研究成果奖:指级、省(部)级财经类研究成果奖,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二)科研课题、项目须附立项批复文件和鉴定验收报告、结项证书等。
(三)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四)“主持人”、“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五)参与起草编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意见建议等被印发或采纳,须提供有关原件及印发、采纳单位的认定材料。
(六)本《条件》中所指“同行业先进水平”须由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材料。
(七)著作:指具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八)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方面。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第二十条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人员须提交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印章)。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高级会计师人员须同时提交近两年以来执业证书年审注册的有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中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须同时提交担任高级会计师评审以来每年执业证书年审注册的有关认定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单位,以及暂不具备会计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自主评审单位,可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河南省会计系列职称评委会代为评审,评审结果由河南省会计系列职称评委会以《委托评审结果告知函》的形式通知委托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6﹞16号)和《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6﹞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