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关于2020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工作安排,我省拟于近期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为切实做好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人员,必须达到《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申报条件。
二、申报评审
(一)评审成绩使用标准
1.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2018、2019、2020年度考试成绩达到全国成绩合格标准,取得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的。
2.考试成绩达到年度省使用标准的。参加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55-59分,取得由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省级)的(只能参加2020年度评审)。
(二)申报对象
全省范围内(成都市除外)取得会计师职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符合2018、2019年度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视同满足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取得会计师职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规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会)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省高评委会出具委托函,经省高评委会同意后报送申报材料到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评办)。
中央在川单位,如需委托省高评委会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出具委托函,经同意后报送申报材料到省高评办。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
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4月9日(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
(1)按照人事档案隶属关系,各市(州)申报人员在当地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2)省级各主管部门、省属各企业、有自主评审权限的单位和中央在川单位委托评审的申报人员直接将材料报送至省高评办。省高评办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成都市南新街16号省财政厅二号楼711室。
(四)申报程序
1.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至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
2.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1)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推荐至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应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盖章。
(2)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所在单位属地原则推荐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逐级审核、盖章。
3.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向省高评委会出具委托函,经省高评委会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高评办。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职改部门。
4.中央在川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高评办。
(五)申报材料
申报人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必须准备下列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进行装订。
1.相关表格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 一式3份;
(2)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1份;
(3)自我评价表(附件3)1份。
所填表格内容需电脑打印,不得手填。照片需粘贴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
2.业绩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1份,内容主要包括担任会计师(或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被推荐者的政治素质、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常用);
(2)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述1份,内容包括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获奖情况以及其他成果等;
(3)《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符合专业学识水平要求、专业工作经历要求和业绩成果要求的证明材料等1份。
3.其他资料。公示结果2份,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省级)、中级职称证书、2020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证明(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历证明(在学信网和学位网无法或无法准确查询学历相关信息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学历审查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可以查询的无需要提供证明)、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应证明文件;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 份。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盖章确认。
4.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主评材料: 包括目录页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表1)、自我评价表(附表3)、公示结果、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任现职以来业务自述、专业学识水平材料、业绩成果材料等各1份(提交复印件的课题需整套材料,公开发表的论文需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正文)。其中,会计专业课题、论文、著作需将原件报送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涉及合作课题,需说明本人在其中的贡献并征得其他合作者同意。按以上顺序装订成1册并每页盖章或加盖单位骑缝公章。
(2)辅评材料:包括公示结果1份、符合专业工作经历要求的证明文件、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省级)、中级职称证书、2020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证明(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历证明(在学信网和学位网无法或无法准确查询学历相关信息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学历审查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可以查询的无需要提供证明)、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劳动合同(非公企业申报人员)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应文件(非参公事业单位申报人员)1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1册并每页盖章或加盖单位骑缝公章。
(3)相关表格: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2份。②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1份。
三、评审程序
(一)初审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当地财政局予以受理、登记并代收评审费。
省级各主管部门、省属各企业、有自主评审权限的单位和中央在川单位委托评审的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审核由省高评办负责。
学历审核按照《关于职称申报时不再要求群众提交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川职改办〔2018〕13号)规定执行。
(二)现场答辩
省高评办负责从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答辩专家,组建多个答辩专家组,进行现场答辩。申报人应当按照省高评办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进行答辩,就高级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答辩。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15分钟。答辩结果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审议评审,其答辩结果作为审议评审的参考依据之一。答辩时间拟定于2021年4月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评审
答辩结束后,省高评办将现场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
报送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进行同行专家评议。
(四)公示
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五)资格确认和批复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人社厅,由其进行确认和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每人次收取评审费320元。
五、其他
申报人论文发表、会计专业课题结题、著作出版有效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21年4月9日为止,资格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21年4月9日。
评审工作结束职称资格文件下发后,申报人应在六个月内到省高评办取回本人申报材料,逾期未领取的,省高评办予以销毁。(通过市州财政局报送的,由各市州财政局统一领回)。
联系电话:028-86667246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详情请见原文链接)
2.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
3.自我评价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3月9日
原文链接:http://czt.sc.gov.cn/scczt/c102425/2021/3/10/4fea4a539438440792d0cee164e5e5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