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9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20〕612号),结合我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考评工作实际,现将广州市2020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管理机构
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机构为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州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507室,邮编:510623,联系电话:38923585)。
二、申报评审范围和政策条件
申报评审范围为在我市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
2.热爱会计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操守,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根据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4.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二)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并在有效期内(2018、2019年按照原规定条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2.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具备非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符合现行转系列评审规定,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满1年。
3.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下同)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业务主管及其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小型企事业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属于本单位核心业务骨干。
(2)主持(指导)县(区)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企事业系统内的财会管理工作。
(3)主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作,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4)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或者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或检查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主管)人员。
(5)主持(参与)制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主持制定小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与办法。
(6)参加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与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的制定与编写工作。
4.业绩成果条件。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负责人主管的会计、财务工作,或主持(指导)的县(区)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企事业系统内的财会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主持(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工作,提出解决单位经营管理中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建议,或主持(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显著提高了单位的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3)主持(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业内认同。
(4)主持(参与)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资金管控等体系和方法与技术等建设工作,有重要贡献,成效显著。
(5)在参加制定与编写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与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所制定的制度或法规、办法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
(6)能体现申报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5.学术成果条件。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项目等。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参与)完成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分析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具创造性的成果等2项以上。
(2)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申报者撰写的总字数不少于2万字。
(3)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4)独立或参与撰写、被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接受并纳入会议论文集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以上。
(5)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者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以上。
(三)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内容为申报人自我工作简述、回答工作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专业问题,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不需参加面试答辩。
2.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相关职责工作满5年以上。
3.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主持(参与)所在单位生产经营决策,或者从事审计与咨询服务、股票发行与上市、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的经历。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5年以上。
(2)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重要岗位主管,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负责人,或担任重要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10年以上。
(3)累计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或(和)会计财务实务工作重要岗位主管,或(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负责人,或(和)担任重要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12年以上。
(4)在一般单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且担任会计及相关机构负责人10年以上。
4.业绩成果条件。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机制或方法技术、盈利模式创新等方面,或在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等领域,有重大创新,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推广价值。
(2)主持(参与)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的建立或优化工作,形成了系统报告和文件,显著提升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管理效率和效果,对其他单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3)主持(参与)承担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项目实施成效特别显著;或者主持(参与)承担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绩效评价、证券分析、信贷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结合行业及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业内公认的显著业绩。
(4)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提出解决单位财务管理或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方案,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参与)制定地市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或者主持(参与)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项目调研与论证。
(6)能表明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5.学术成果条件。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具创造性的成果3项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的原创性著作1部,或独立编写(或主编)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领域教材、案例集等1本以上,申报者撰写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②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不少于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③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撰写、被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接受并纳入会议论文集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论文、报告4项以上。
④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者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4项以上。
6.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上述3、4、5点相关要求。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认定其为正高级会计师:
①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②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四)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需提供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六)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七)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三、申报评审方式和程序
参加我市2020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人员先通过网上申报,并经各有关单位审核后,再到现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20日由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业务专题—广州职称—职称申报—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http://gzrsj.hrssgz.gov.cn/vsgzhr/Login_ZJ2.aspx)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和生成有关表格。
(二)现场受理。
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共8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30。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1412室。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2.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七)。
3.申报人评审材料公示后,报各区或市主管单位的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审核盖章,再由申报人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携纸质资料报送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提交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申报评审材料的审核
为确保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申报材料实行法人单位、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以及评委办逐级审核,各级职称工作部门须严格按照报送程序和要求,把牢审核关,确保申报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一)审核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客观事实、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及所起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无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以及有无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资格及其名称;三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依法取得。
(二)客观评价。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
(三)评前公示。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本单位公示栏或显著位置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受理部门供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其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及时将核实结果报送市高评委。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七)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申报评审材料的有关要求
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完整、清晰;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凡经查实申报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撤销因此获得的职称。
(一)申报人须严格按照要求在系统上填报和上传申报评审材料,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系统填报、上传材料一致;评审用表由申报人在“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填报资料后,系统将自动生成。
(二)除《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可截至今年发证日期外,有效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需准备2个材料袋)
1.应装订的材料及要求(材料袋1)。
(1)《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复印件1份。
(2)《()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复印件1份。
(3)取得会计师等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提交任现资格以来近5年考核情况,取得现资格不满5年的需提供任现资格以来的)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表八)复印件1份。
(4)《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见附件)。
(5)《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七)原件1份。
(6)本人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原件1份。
(7)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8)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聘任证书(证明)等复印件各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9)有效期内《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1份。
(10)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符合条件自评表(附件3)。
(11)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自评表(附件4)。
(12)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奖励、成果、业绩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本人作为主要专业技术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复印件各1份。
(13)学术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公开发表的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论文和著作、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专题研究报告等个人代表作复印件1份(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全文和封底),需提供原件查验。提交的公开发表论文应代表申报人的较高水平,论文篇数不得超过5篇(发表于国外专业期刊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需提供全文中文译文),论文原则上应能够在“中国知网”检索到。
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使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具体文字复制比要求在30%(含)以下,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可提交。对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在职称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14)论文和刊物的检索截图。要求如下:公开发表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的论文,须在清华同方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中国期刊网(http://www.chinaqking.com/)、龙源期刊网(www.qikan.com.cn)或在其它合法的、普及性广的期刊网上检索本人论文信息;提供论文检索页面截图(包含网站、刊物名称、论文标题、作者姓名及排名、期刊刊号等信息的截图),并附上网址;同时,刊物须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进行合法性查询,提供刊物的查询截图。
(15)《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原件1份。
申报人必须将上述材料(1)~(14),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必须按A3纸规格单面制作为1张纸,并折叠成A4规格装订),按目录顺序编页码,整理装订成册装入材料袋1,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贴在材料袋1封面。
2.不装订的材料及要求(材料袋2)。
(1)《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原件1份。
(2)《()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原件1份及复印件19份(必须按A3纸规格单面制作为1张纸)。
(3)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主要业绩情况表(附件5)。
(4)证明证书材料装订本。包括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证明)、聘任证书(证明)、社保明细复印件各1份;有效期内《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1份;其他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
(5)论文、著作的word文档,文档内容必须与申报和发表的论文、著作内容一致。每个word文档以“××(申报人姓名)-××(论文、著作标题)”格式命名,统一放入以“××(申报人姓名)论文”格式命名的文件夹,并以光盘为介质提交(文档需为可编辑的文字格式)。
(6)《()级职称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
申报人必须将上述材料(1)~(5)装入材料袋2,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贴在材料袋2封面。
六、评审结果公示
(一)评审通过名单公示等信息将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业务专题—广州职称—通知公告发布,请注意查看。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评后公示,评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署名举报。
七、其他事项
(一)参加评审有关问题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专题—广州职称—职称业务有问有答栏目查阅。
(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广东省电子职称证书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99号)规定,我省推行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职称证书。
(三)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8〕525号)规定,免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含论著鉴定、答辩费)。
1.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所在单位 基本情况表
2.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符合条件自评表
3.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自评表
4.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主要业绩情况表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4日
原文链接:http://czj.gz.gov.cn/hjfw/tzgg/content/post_69579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