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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通知

责编:石丽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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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0年度湖北省高级、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0〕70号)等要求,为认真做好我省2020年度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及材料的报送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武汉市的高级会计师评审事宜请咨询武汉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自由职业会计人员。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四)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渠道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复核,经省直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各市州职改办报送评委会办公室。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其中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经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批的主系列“双肩挑”人员可以申报,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

(二)民营企业会计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或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地的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被派驻我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会计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

(三)自由职业会计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四)中央在鄂单位会计人员,需经有委托资质的主管部门向省职改办提出委托申请并经省职改办审核后,按程序推荐申报。

(五)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现岗位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具体路径见“申报方式”)。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或未如实填报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按照《湖北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职改办〔2019〕4号)执行。

(二)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应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或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2020年度成绩单由考生自行登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网站打印。申报人员自通过年度起,三年内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效(2020年申报有效通过年度:2018、2019、2020年)。

(三)正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应通过省正高级会计师水平能力测试。正高级水平能力测试合格成绩从测试当年算起三年有效,2018年、2019年、2020年取得的合格成绩2020年评审有效。

四、资格审核

(一)用人单位推荐初审。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时,可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推荐标准,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复审工作,重点审核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三)评委会办公室终审。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五、申报方式

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先网上审核,通过后另行报送纸质材料。

(一)网上申报。个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入口(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查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点击“在线办理”--进入“湖北职称网上申报系统”),在网上完成个人账户注册并如实填报个人申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然后推送至单位审核。

推荐单位用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账号密码登陆系统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管理权限将申报人材料推送到上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员申报材料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退回至个人进行修改重新申报。

个人申报和单位推送前,请仔细阅读操作说明,正确选填相关信息和推送路径。填报完毕后使用系统打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A3大小)一式两份。一览表栏目中填写内容必须和附件材料提供的内容相吻合,业绩成果必须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均在网上按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转给省会计高评办,高评办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材料。

(二)纸质材料报送。经高评办网上审核通过后,纸质材料由省直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各市州职改办、省人事代理机构集中统一报高评办。纸质申报材料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

六、申报时间和地点

2020年度省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职务评审网上申报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上述时间内的工作时段,不含节假日。申报时间截止后,不再开通网上申报渠道和受理纸质材料。职称申报系统关闭后,申报人员自行补交的论文、奖项、科研成果及其他业绩材料,均不作为评审依据。材料受理地址:武昌区水果湖路5附46号湖北省会计考办。联系电话:027-87313587。

按照省财政厅鄂财综发〔2011〕32号文件规定,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300元/人,在报送材料时一并缴纳。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事业单位职数管理要求。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申报时须由用人单位提供近5年聘任文件(合同)和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人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盖章的《2020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2),其他单位(包括各级职改部门)无需在该表格上盖章。未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可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

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用人单位推荐主管人事部门逐级申报。

中央在鄂单位不受岗位设置限制,经单位推荐、业绩材料在单位公示,由单位签字、盖章后方可申报。

(二)严格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在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中要强化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把关,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单位未按程序推荐、审核把关不严、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相关问题移交主管部门。

(三)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3),对申报材料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等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记入会计人员失信档案并报省职改办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

(四)严格逐级申报送审核查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审核复查环节工作。审核原件后,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和签字的复印件无效。凡在审核复查中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查失误的,将报省职改部门严肃处理。

(五)职称评审中所有涉及时间的计算(含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均以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准。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业绩材料均应在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之前取得。

(六)和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毕业学员,应填写《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附件4),由用人单位推荐报省直主管人事部门或市州职改部门、省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审批。按有关文件规定,和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毕业学员通过认定取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占评审通过率,申报方式、途径、时间同其他申报人员。

(七)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269号)精神,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前置常用条件。

(八)按照省职改办精简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有关规定,不再要求申报人员提交单位公示证明、高级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社保证明等资料,用人推荐单位和各级审核部门按照文件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附件:

1、申报纸质材料要求;

2、2020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3、诚信承诺书;

4、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

湖北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czt.hubei.gov.cn/zfxxgk_GK2020/zc_GK2020/qtzdgkwj/202011/t20201106_30086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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