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2020年度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0〕2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会〔2019〕353号)等要求,现将我省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认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海南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3.完成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并已审核通过。
4.完成近五年(2015—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二)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6.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2)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并累计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上述学历(学位)资历限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3)主持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结项且获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4)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5)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
(6)被财政部聘为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希赛网。
(7)由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全国性专业组织推荐且担任国际会计、审计专业组织理事、委员。
(8)省委组织部引进的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评审
(一)评审条件
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经历和业绩成果需符合《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琼财会〔2019〕353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第三章规定要求。
(二)评审申报材料
1.单独装订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
2.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1)目录
(2)承诺书(申请人对提供的评审材料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承诺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
(3)《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4)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个人工作总结(8000字以内)
(5)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无法提供该材料的企业类人员,需提供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原始考核结果认定情况)
(6)政策理论水平材料。专业论文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封底,还需提供知网、万维网等查询页面截图;专业著作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和封底;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复印件需包括本人作为第一撰稿人和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佐证材料。对于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需同时提供详细查询结果证明(可到海南大学图书馆或相关权威机构查询打印并加盖该查询机构公章)。
(7)专业经历材料
①在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及同等规模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或担任会计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②在大中型或具有证劵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以及持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专职执业并担任高级经理(或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③在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8)业绩成果材料
(9)其它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等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以下同)。
②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证明格式可参考附件4)。
③2015-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受理人查询方式。2015-2019年度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页面截图。
④2019-2020年度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
⑤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⑥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以及获奖证书、聘书、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已被注销或撤销的除外);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录取文件复印件,获得省级会计领军(后备)优秀人才证书复印件。
⑦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0年半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类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职数及实际配备数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涉及复印件需提交原件审查(原件无法提交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并按照顺序以A4纸双面复印(打印)后胶装装订成册,且每页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所在单位公章,其中业绩材料若不是在现工作单位完成的,应另外加盖原工作单位公章。
三、转评
(一)申报条件
转评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已转岗为从事会计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转岗已满一年。
(二)转评申报材料
1.单独装订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
2.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1)目录。
(2)承诺书(申请人对提供的评审材料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承诺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
(3)《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4)转岗以来的个人工作总结(8000字以内)。
(5)转岗证明材料。
(6)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材料。
(7)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其他专业正高级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
②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证明格式可参考附件4)。
③转岗以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受理人查询方式。转岗以来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页面截图。
④2019-2020年度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
⑤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以及获奖证书、聘书、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已被注销或撤销的除外);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录取文件复印件,获得省级会计领军(后备)优秀人才证书复印件。
⑥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0年半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以上材料涉及复印件需提交原件审查(原件无法提交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一致意见”),并按照顺序以A4纸双面复印(打印)后胶装装订成册,且每页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所在单位公章,其中业绩材料若不是在现工作单位完成的,应另外加盖原工作单位公章。
四、认定
(一)条件: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包括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毕业学员可申请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认定。
(二)提交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
3.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录取及毕业等文件、证书(复印件加盖现所在单位公章,原件提交审核后当场退回)。
4.承诺书(申请人对提供的评审材料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承诺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
5.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
6.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
7.2016-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受理人查询方式。2016-2020年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页面截图。
8.2019-2020年度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
五、申报及程序
申报人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评审材料并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情况证明〔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并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日)无异议,材料真实,同意上报”〕——单位审核评审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受理评审材料——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答辩(申请认定的无需答辩)——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出具意见——公示结果——确定通过人员名单——海南省财政厅将通过人员名单报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颁发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档案托管机构报送。申报人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评审申报材料。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或认定的,需经其具有职称评审权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否则不予受理。
六、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2020年9月21日至10月12日(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二)受理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会计处1703室,咨询电话:68531650。
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虚假及鉴定意见失实的,取消申报人评审或认定资格,且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评审或认定。
(二)申报人学历、资历、论著、业绩成果、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等需在申报日已取得。具有有效期的,申报时相关证书需在有效期内。申报人任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三)用人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本次职称评审前,应当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较差、服务对象满意度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推荐参加评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本单位的职数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mof.hainan.gov.cn/sczt/0400/202008/ea7f73bc630740f79f071388708a98d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