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基本条件
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4.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人员,须取得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2.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二、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任职条件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熟悉并能掌握运用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了解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2.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工作能力和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者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的重要疑难问题,有开拓创新意识,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
(2)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3)主持和指导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项目。
(4)在县级(含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经济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现继续在基层工作的财务会计人员。
(三)业绩成果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和指导一个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或管理办法)被采纳,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根据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规范,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可行的制度和办法。
3.具有丰富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会计工作实践中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事业发展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并取得实际效果。
4.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6个,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5.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并得到本部门(单位)认可。
6.主持或参与大中型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7.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被授予市(厅)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务会计机构被授予市(厅)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8.因专业技术工作突出,获市(厅)级表彰。
(四)学术成果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制定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2.参与省(部)级、市(厅)级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课题研究1项、2项,并获省(部)级、市(厅)级相关部门认可。
3.在省(部)级以上会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交流专业论文2篇。
4.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或相关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5.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论文2篇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质量专业论文1篇。
原文链接:http://rst.guizhou.gov.cn/zdly/zyjszcpp_56793/